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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压缩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9-20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

发文日期1988年12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中办发〔1988〕14号

施行日期1988年12月1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人民团体:

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压缩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的若干措施》,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压缩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的若干措施》

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和人员的审批原则和管理办法,先后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是,目前仍有一些突出问题亟须解决。邓小平同志最近指出:“出国太多,考察太多,浪费很大,为什么不限制?要硬性的限制,要把出国压到最低限度”。为此,除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必须继续严格执行中发[1985]10号、中办发[1986]3号、中发[1987]21号、中办厅函[1988]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外,拟采取以下措施:

一、 压缩出国人数和出国用汇计划指标。1989年全国出国总人数和出国用汇计划指标要在1988年下达的计划的基础上分别压缩百分之十五至二十。对边远地区和对外交往起步晚的地区可适当照顾。各地区、各部门要据此编制1989年出国和赴港澳地区用汇计划,报财政部统筹安排,经国务院批准后下达执行。

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下达给各地财政厅局和中央各部门的出国用汇计划,是国家指令性计划,各地区、各部门不得突破。凡擅自突破本年度用汇计划的,财政部不予追加,并从下年度计划指标中予以扣除。各地财政厅局和中央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用汇计划安排本地区、本部门的各项出国用汇。各级供汇部门要加强监督,严格按照各级财政部门确定的出国用汇计划供汇,对无计划或者超计划的一律不供汇。各出国团组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不得各行其是,铺张浪费。

二、 减少党政干部及其他人员的出访活动。省、部级以上的在职干部出访,必须是为执行自己主管的与身份相称的公务,完成公务后应立即回国。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务院外事办公室对此要继续严格把关。

对司、厅、局级及其以下干部和其他人员出访,各地区、各部门也应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制订具体规定严加控制。这些规定要报国务院、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备案。为加强出国审批工作的透明度,便于上下监督,要将这些规定和人员出国情况以适当方式向本地区、本部门的机关、事业、企业、团体公布。

三、 停止一切不必要的出国考察和培训。今后不再派一般性考察团组出访。凡无特殊需要和与完成经贸、科技项目无关的考察团组,一律不得派出。要切实避免重复考察。各驻外使领馆和港澳工委如发现不必要的或重复考察的事项,应提出异议,并将情况报中央、国务院主管部门。

出国培训一般应限于与引进项目和科技交流有关的科学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培训,原则上应在境内进行,如确需派出,应从严掌握。审批出国培训人员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商有关部门制订并下达执行。

四、 坚决制止出国展览、演出(尤其是商业性演出)以及出席非政府性的国际会议中存在的混乱现象。各地区、各部门在境外举办经贸、科技、文化展览会和展销会以及文艺演出,要注意政治影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展团和演出团组人数要尽量减少,时间和地点不要过分集中,避免互相“撞车”,影响效果。经贸部、贸促会、国家科委、文化部要归口分别对上述活动制订具体管理办法,并下达执行,同时报国务院备案。

出席非政府性的国际专业、学术会议,不论参加者的级别高低,均须事先征得我有关驻外使领馆或港澳工委的同意。驻外使领馆或港澳工委应切实把关,答复时应同时告知国内归口部门。如发现同一会议国内多头应邀、人数过多时,有关使领馆或港澳工委要及时提出意见,由各归口部门对出席单位、出席人数负责协调或统一组团。属社会科学方面的会议暂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协调。

要减少友好团组和友好城市间的一般性访问,不要有来必往,有请必去。这类来往,由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统筹协调安排,从严掌握。

上述部门的协调意见,各派遣单位须予尊重,不得利用出国审批权各行其是。

五、 严格控制赴港澳团组和人次。港澳工委下达给沿海十二省、区、市因公赴港澳人次控制指标不得突破。1989年沿海十二省、区、市赴港澳人次控制指标,由港澳工委在1988年实际赴港澳人次的基数上压缩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为保证港澳工委下达的赴港澳人次指标得到执行和其他地区、部门因公赴港澳人员得到有效控制,由外交部及其指定机构统一办理赴港澳签证。除确因工作特殊需要者外,不再办理多次有效赴港澳签证。禁止通过“港澳游”到港澳地区进行公务活动。不得使用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到港澳地区执行公务。

六、 切实加强对出国团组和人员的审批工作。团组和人员出国,必须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任何人不得讲情或批条子,干扰正常的审批工作。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作出访的具体承诺,不得“先斩后奏”。对违反者要从严处理。

严禁擅自下放出国审批权限,乱开出国审批口子。违反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擅自下放审批权限的要立即收回,扩大审批范围的应予纠正。未经国务院外事办公室审核,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规定“一次审批多次有效”的出国审批办法。

中央和地方有出国审批权的单位要切实负起审批责任。各驻外使领馆和港澳工委及各地外事部门要认真协助出国审批把关。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外事办公室要对审批单位的审批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有滥用审批权的情况,要通报批评,或提请处分主要责任者,直至取消该单位的出国审批权。

压缩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关键在于领导重视。各级领导同志要认真领会邓小平同志指示精神,以身作则,并严格要求下属人员切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事,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在明年一月底前对今年临时因公出国和赴港澳情况认真进行一次检查,并提出控制今后出国、赴港澳人数和用汇指标的具体措施,报国务院或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并抄送外交部、财政部和国务院港澳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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