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6年05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86〕70号
施行日期1986年05月2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一日《关于应城等十县改为县级市的请示》收悉。同意你省:
一、 撤销应城县,设立应城市,以原应城县的行政区域为应城市的行政区域。
二、 撤销蒲圻县,设立蒲圻市,以原蒲圻县的行政区域为蒲圻市的行政区域。
三、 撤销沔阳县,设立仙桃市,以原沔阳县的行政区域为仙桃市的行政区域。
四、 撤销石首县,设立石首市,以原石首县的行政区域为石首市的行政区域。
五、 撤销麻城县,设立麻城市,以原麻城县的行政区域为麻城市的行政区域。
六、 撤销利川县,设立利川市,以原利川县的行政区域为利川市的行政区域。
以上六个市均为县级市。
国 务 院
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