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7年07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7〕42号
施行日期1997年07月1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并广州军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要求继续排除广西边境地区雷障的请示》(桂政报〔1997〕24号)收悉。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并报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 同意在中越边境组织第二次排雷。此次排雷,除部分比较敏感的争议地区内雷障暂不排除外,其余地区雷障要予以彻底排除,力争在1999年底前完成。暂不排雷的争议地区范围,由广州军区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商定。
二、 此项工作仍以军队为主,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广西军区组成专门领导班子,负责组织实施。
三、 排雷作业仍以工兵专业分队为骨干。具体兵力、编组、使用等,由广州军区研究确定。
四、 排雷所需炸药、火具、单兵防护装具和探、排雷器材等,由广州军区提出计划,总参谋部统一筹措,所需经费在排雷费中列支。
五、 排雷所需经费5000万元在中央财政预算中列支。请尽快编制分年度明细预算,按军队现行财务供应渠道报财政部审核后,分年度下达。该项经费专项管理,包干使用。
六、 担负排雷任务分队的待遇,比照参战部队标准执行。
七、 排雷过程中给群众造成的损失,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赔偿,所需经费在自治区战后恢复建设经费中列支。
望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安全,按时圆满完成任务。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