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法制局
发文日期1996年04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法办函〔1996〕38号
施行日期1996年04月2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实施国家赔偿法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现将国家统计局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转给你们,在执行 国家赔偿法涉及日赔偿金的计算时,可参照复函的意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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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对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实施国家赔偿法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的复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9-21 阅读:次
发文机关国务院法制局 发文日期1996年04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法办函〔1996〕38号 施行日期1996年04月2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实施国家赔偿法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现将国家统计局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转给你们,在执行 国家赔偿法涉及日赔偿金的计算时,可参照复函的意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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