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4年03月3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4〕49号
施行日期1994年03月3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卫生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卫生部。按照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的要求,结合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的实际需要,确定卫生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一、职能转变
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进一步改革开放的要求,按照国家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卫生工作的方针,强化对全国卫生工作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围绕卫生工作战略重点,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全国卫生事业,防病治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重点加强政策法规、综合规划、监督执法和信息服务等工作,使事业单位逐步实现自主管理,弱化对部直属事业单位的直接管理和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逐步过渡到目标管理,采取合并或挂靠等方式逐步减少部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数。将有关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的工作,委托或授权有关学会、协会及事业单位承办。
按照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对部属企业由直接管理为主转为间接管理,做好规划、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工作。
二、主要职责
卫生部是国务院主管全国卫生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党和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一要求,制订全国性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 研究制订卫生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制订重大疾病防治规划。
(三) 制订有关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制定部门的规章制度。
(四) 依据卫生法规、标准对社会公共卫生、劳动卫生、食品、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医疗器材行使监督职权,对重大疾病及医疗质量等实行监测。实行医务人员资格认可和医疗机构从业许可证制度。
(五) 制订全国性重点医学科学研究发展规划,组织重大医药卫生科研的攻关,推动医药科技为卫生事业发展服务。
(六) 贯彻中西医结合的方针,与有关部门共同发展我国现代医药学和传统医药学。
(七) 按照国务院部委分工职责范围,研究制订有关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并组织实施。
(八) 制订国家爱国卫生方针、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爱国卫生的工作任务,组织实施全国农村改水、改厕规划,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卫生工作。
(九) 制订全国医药卫生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进行法制教育,促进卫生行业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十) 建立与完善全国卫生统计、信息系统,管理卫生统计与信息工作。
(十一) 发展、促进政府和民间的多边、双边医药卫生技术交流、合作与对外援助,参与国际组织倡导的重大卫生活动。
(十二) 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组织调度全国的卫生技术力量,协助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抢救伤病员,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蔓延。
(十三)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卫生部设14个职能司局和机关党委。
(一) 办公厅
协助部领导组织综合调研和协调、督促各司局的业务工作,制定部机关各项工作制度,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和卫生统计、信息、信访以及机关财务、安全保卫、后勤管理等工作。
(二) 政策法规司
负责卫生事业有关政策的调查研究及重要文件的起草,综合提出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制订卫生方面的立法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法律、法规的起草、报批工作,指导地方卫生法制建设,组织开展卫生宣传工作,组织协调卫生新闻报道和出版工作。
(三) 人事司
制订全国卫生人才发展政策和卫生事业单位编制标准,协同有关部门制订全国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条例和工资标准,负责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管理直属单位的编制和劳动工资计划,负责有关干部和高级知识分子的管理工作,负责部机关人事工作。
(四) 计划财务司
制订卫生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战略目标、中长期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卫生事业发展的经济政策和经济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制订国家重大医疗器材配备的规划布局,对部属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五) 医政司
制订医疗事业的发展规划、政策和服务标准,制订医疗技术人员执业标准和医疗机构管理法规并实施监督管理,制订初级卫生保健的政策与规划并指导督促地方实施,制订老年卫生、精神卫生、康复医疗的规划,协助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人员伤亡事件实施紧急救护。
(六) 疾病控制司
制订全国重大传染病、寄生虫病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疾病的防治规划并实施监测,制订疾病控制的政策措施与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和进行监督检查;遇有重大疫情和自然灾害,组织全国的技术力量,协助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控制疾病的发生、蔓延。
(七) 地方病防治办公室
制订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掌握全国地方病病情,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落实防治工作。
(八) 卫生监督司
制订卫生监督工作的政策和劳动、食品、学校、环境、放射卫生及化学保健品卫生等法规、标准及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对特大工程项目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负责审批进口的化妆品、保健品等,对全国卫生监督监测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
(九) 科教司
制订国家重点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健全国家级医学卫生科研机构、队伍和重点实验室,协同有关部门制订卫生人才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医学科技攻关和医药卫生技术标准的研究,推动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对全国医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高等中等医学教育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审定各类医学教材,制订各级各类医学成人教育管理办法。
(十) 妇幼卫生司
制订有关妇幼卫生、优生优育工作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规章制度、卫生标准,负责有关技术服务的质量监督和业务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计划生育技术的卫生标准,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监督和业务指导。
(十一) 药政管理局
制订与修订药政法规并监督实施,制订和颁布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法定标准,审批新的药品、医用生物制品、生物材料和进口药品、医用生物制品、生物材料,组织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评价工作,核发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生产、经营、医院制剂的许可证,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会同有关部门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十二) 国际合作司
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卫生方面的政府和民间的多边、双边合作交流和对外援助,组织参与国际组织举办的有关卫生的重大活动。
(十三) 保健局
负责中央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组织全国性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高级外宾的医疗安排,按照规定管理中央各部门有关干部的医疗工作。
(十四)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开展城乡社会性公共卫生管理及经常性的检查工作,组织群众性的社会卫生监督活动,负责健康教育管理工作,综合制订健康教育规划。
(十五) 机关党委
负责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卫生部机关行政编制为404名。其中,部长1名,副部长4名,增配1名副部长兼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现已超配的1名副部长职数作为过渡,待退下来或调离后不再增补;正副司局长职数4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
纪检、监察、审计等派驻机构和后勤、老干部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26号)的规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为卫生部管理的国家局(副部级),要按照政企职责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
一、职能转变
加强中医药行业发展战略、统筹规划和有关政策的研究,充分发挥战略、规划、政策的导向作用;加强中医药行业的法规建设,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中药产、供、销的综合平衡;加强中医药行业信息、统计工作。
弱化对直属事业单位在人事、业务方面的直接管理;将科技成果的鉴定、推广,中医药专利初审,中医药人员资格考试,中医药教育评估、教学质量检查,中医医院评审,中药企业项目评估,中医药技术标准的起草等工作,从局机关转移出去,委托或授权学会、协会或直属单位承办。
二、主要职责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是国家中医中药工作的行政管理机关。主要任务是:负责全国中医中药工作的行业管理,继承与发扬中医药学,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主要职责是:
(一) 制订中医药行业的具体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贯彻实施。
(二) 制订和组织实施中医药行业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国家中医中药专项资金与贷款,负责灾情、疫情、军需、战备等的中医中药紧急调度工作。
(三) 负责对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的医疗护理、康复保健工作实行业务指导。
(四) 负责对中药生产流通领域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中医药保健品、中药包装材料、中医医用材料等工作实行行业管理,对中药机械、中医医疗器械等工作实行业务指导。
(五) 组织制订和实施中医药行业各类技术标准及专业人员技术职务任职标准,负责制定中医药师以上人员资格认定的管理办法。
(六) 组织与指导中药全面质量管理、依据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审查、监督和综合管理。
(七) 规划与指导中医药行业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加强中医药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对中医药社会团体进行归口管理。
(八) 归口管理中医药行业的对外交流、合作以及中药进出口计划工作。
(九) 组织管理中医药行业的信息和统计工作。
(十) 承办国务院和卫生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设8个职能司室和机关党委。
(一) 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会议组织、重要文件起草、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机要保密、安全保卫、档案管理、信访及机关行政财务等工作。
(二) 人事劳动与政策法规司
负责局机关公务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定员和劳动工资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制订中医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和专业工人技术标准及中医药人员奖惩办法等,归口管理中医药师以上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研究制订中医药行业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负责中医药立法规划的制订和法律、法规的起草,组织对中医药重大理论或实际问题的调查研究,总结推广中医药改革经验,协调和管理中医药行业的报刊、出版、影视、广告等工作。
(三) 计划财务司
组织制订和实施中医药行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技术引进计划及仪器设备进出口计划、中药进出口计划,引导资源合理配置、调控总量平衡;负责中医药信息、统计工作,管理国家中医中药专项资金与贷款,管理国家指令性中药品种计划;负责直属单位的计划、财务、基建、物资、外汇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四) 医政司
指导城乡中医医疗保健事业发展规划的实施,负责各类中医医疗保健机构(包括国家、集体、个体及合资的中医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诊所等)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五) 生产流通司
负责中药产、供、销综合平衡和中药生产经营企业的行业管理,对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保健品、中药机械设备的生产经营与储运、包装、安全、节能、环保等工作以及行业的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或行业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管理和发放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归口管理野生药材资源(含濒危药材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工作,参与规划、组织、管理中药市场,制订中药商品的作价原则与办法。
(六) 中药质量司
贯彻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中药行业产品的质量标准、技术标准,对中药的生产、经营、供应和使用进行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中药行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医药商品质量管理规范工作,参与中药保护品种审定。
(七) 科技教育司
制订和组织实施中医药科技发展规划,指导协调中医药科研机构和国家与部局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组织重大科研课题的协作攻关、重大新药研制开发和重大科技成果的鉴定、奖励、保密、推广,组织开展中医药学术交流与科技合作,指导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制订和组织实施中医药教育发展规划,负责中医药高中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师承教育的宏观管理,组织中医药教育评估和质量检查,管理国内外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考试。
(八) 外事司
负责中医药涉外工作的综合管理,管理与指导中医药的国际技术与经济合作、学术与人才交流,协同有关部门及国际组织实施中医药合作项目。
(九)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4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2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监察、审计等派驻机构和后勤、老干部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