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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0年下半年至2001年上半年涉及农民负担恶性案件的情况的通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9-22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

发文日期2001年08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中办发〔2001〕18号

施行日期2001年08月2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当前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仍较突出,一些地方、部门和少数干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仍在巧立名目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强行摊派,个别地方引发了严重的群体性事件和恶性案件。去年下半年至今年上半年,各地发生此类恶性案件26起,比上一年度增加了7起。这些案件引起了农民的强烈不满,严重影响了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严防类似事件的发生,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将《国务院纠风办、农业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务院法制办关于2000年下半年至2001年上半年涉及农民负担恶性案件的情况报告》印发各地区、各部门,对26起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予以通报,教育干部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并进一步明确以下要求:

一、 坚决把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方针政策落到实处。减轻农民负担,让农民休养生息,是调整农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维护农村稳定的首要之举,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农村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决执行“一项制度、八个禁止”的规定:继续执行提留统筹费一定3年不变的政策;禁止平摊农业特产税、屠宰税;禁止一切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禁止一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禁止面向农民的集资;禁止各种摊派行为;禁止强行以资代劳;禁止在村里招待下乡干部,取消村组招待费;禁止用非法手段向农民收款收物。当前,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重点做好对农村中小学乱收费、农村电网改造和农村用电乱收费、农民建房乱收费、报刊摊派、达标升级活动的专项检查工作。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要坚决按照中央的政策规定核定税收负担,防止巧立名目乱收费,加大监管力度,巩固改革成果。要认真做好对灾区和贫困农户的农业税减免工作。

二、 切实改进基层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这次通报的26起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与一些农村基层干部忽视农民的利益,违背党的政策,作风简单粗暴,激化干群矛盾有直接关系。因此,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切实改进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是一项长期而紧迫的任务。当前,在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中,要使农村基层干部进一步增强群众观念、政策观念和法制观念。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禁止动用专政工具和手段向农民收取钱物、禁止采取到农民家里强行收缴财物等错误做法胁迫农民交钱交物的规定。这要作为一条铁的纪律,必须无条件地坚决执行。

三、 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对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尤其是要严肃纪律,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坚决查处各种加重农民负担、侵害农民利益的违纪违法案件。对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而引发严重群体事件和恶性案件的,除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外,还要追究市(地、州)、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屡次发生涉及农民负担严重群体事件和恶性案件,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性质特别严重的,要对省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处分。凡发生涉及农民负担严重群体事件和恶性案件后上报不及时、瞒报和压案的,要加重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党纪、政纪处分。这次通报案件涉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要认真组织整改,年底前向党中央、国务院写出深刻检查和整改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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