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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地震局关于我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确定和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9-22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6年02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6〕2号

施行日期1996年02月0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地震局《关于我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确定和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地震局在综合考虑震情趋势、震害损失预测结果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三方面因素的基础上,确定了我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作为今后一段时期(10年或更长一段时间)相对稳定的防震减灾重点地区和率先实现我国防震减灾十年目标的战略区,同时提出了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切实负起责任,抓好各项工作和措施的落实,扎扎实实地推进防震减灾工作。

防震减灾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而艰巨的任务,关系到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关系到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各级地震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协助人民政府搞好防震减灾各个环节的工作,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常备不懈地抓好地震监测、预报、预防。各地、各部门要继续对地震部门的工作给予支持,以不断提高我国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的能力。

各地、各部门,特别是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所在地,要尽早组织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在宣传教育活动中,要注意方式方法,坚持积极、慎重、适度、科学的原则,防止产生负面影响,保持社会稳定。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二月五日

(本文有删减)

关于我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确定和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报告

国务院:

自80年代后期以来,我国的地震活动进入了一个新的活跃期,中强以上地震频繁发生。虽然目前还没有发生象上一个地震活跃期中,唐山地震等那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大地震,但其潜在的危险和威胁却客观存在着。近年来,专家们对全球地震活动背景及我国地震前兆和强震活动环境的分析与研究结果表明,“九五”期间及其后一段时间,我国地震活动将进一步增强,存在7级以上大震连发的可能。面对严重的地震威胁,必须认真落实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提出的“加强灾害性天气、气候和地震监测预报,减少自然灾害损失”的减灾任务,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现将我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确定和1996年度全国地震趋势会商会结果及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 关于我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确定

自70年代以来,我局每年都进行年度地震趋势会商,运用各种手段判定当年或稍长时间内的地震危险地区,同时作为重点监视防御区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通报。然而实践表明,地震重点危险区和地震重点防御目标之间有着显著差别。因此在确定防震减灾的重点地区时,必须兼顾震情和灾情,统一研究地震危险性和地震灾害损失。此外,根据年度震情动态确定的危险区常不可避免地带有年度变动的特点,给各级人民政府部署地震综合防御工作带来一定困难。鉴此,我局综合考虑震情、灾情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三方面的因素,根据突出重点、相对稳定的原则,在总结以往多年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经认真研究、论证,确定了我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作为今后一段时期(10年或更长一段时间)相对稳定的防震减灾重点地区和率先实现我国防震减灾十年目标的战略区。

二、 关于1996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判定

年度地震趋势会商会是只根据震情因素,确定当年发震可能性较大的“地震重点危险区”。因此,年度的“地震重点危险区”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不一定有完全的对应关系。1996年1月8日至12日召开的“1996年度全国地震趋势会商会”,就当前我国震情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研究。1995年我国共发生5级以上地震48次,大大高于年均19次的水平。继1994年9月16日闽粤交界近海发生7.3级强震后仅10个月,1995年7月12日云南孟连中缅边界又发生了7.3级强震,显示了地震活动进一步增强的趋势。值得注意的是,当前我国地震活动的活跃状态,是在全球7级大震活动增强的背景上出现的。1995年全球共发生7级以上地震33次,为本世纪以来年均18次的1.8倍,而且也是18年来强震活动的高峰年。全球大震主要集中在与我国地震活动相关性很强的太平洋西北地震带上,因此将对我国未来地震活动产生重要影响。

通过对近期地震活动和前兆观测资料的深入分析,会议确定了发生破坏性地震可能性较大的重点危险地区。

三、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国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

针对上述地震形势,按照突出重点、分步推进的原则,我局建议“九五”期间我国防震减灾工作的目标是:

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靠科技进步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首先使我国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大中城市基本具备抗御6级左右地震的能力,以此带动全国大中城市和人口稠密、经济发达地区地震综合防御能力的提高,为在下世纪初全面实现防震减灾十年目标打下扎实的基础。

为此,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应切实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进一步健全与完善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防震减灾中的职能作用。在重点监视防御区要加强震情跟踪,抓好短临预报;加强地震监测系统和地震应急及决策指挥系统的建设。

(二)为使防震减灾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同步,防震减灾各个环节的工作和措施,要在中央和地方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中得到充分的体现。

(三)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立法工作,努力推进减轻地震灾害法的出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是重点监视防御区所在地人民政府,也要抓紧地方的防震减灾立法工作。同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现有的法规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

(四)进一步加强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在此基础上,加强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重大工程和重点监视防御区大中城市的抗震设防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从抗震设防标准、抗震设计和施工质量三个环节上把好关,切实提高我国重要工程和大中城市的抗震能力。

(五)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完成或完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机构及预警通讯系统,做好必要的应急准备。有条件的地区,特别是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要进行地震应急演练。有关的大中城市应完成震害预测工作,并制定、实施相应的预防措施。

(六)要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和自觉性。在重点监视防御区,要使防震减灾知识家喻户晓。要特别注意加强大中小学的防震减灾知识教育。我局将尽快向各地、各部门提供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大纲和科普材料。

鉴于目前的预测科学水平有限,未划入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区也不完全排除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因此,这些地区也应按照上述精神认真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国家地震局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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