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3年12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83〕98号
施行日期1983年12月2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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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国办发〔1983〕98号)
湖南省怀化市社队煤矿于今年十月五日至二十五日二十天内连续发生三起重大事故,死亡三十人。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煤炭部、农牧渔业部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进行了联合调查。查明这三起事故均为责任事故,损失严重。为了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经国务院批准,现通报如下。
一、花桥公社联办煤矿瓦斯爆炸事故。十月四日,工人维修支架时,违章停止局扇运转。十月五日,副矿长张显海值班,下井安排工作后,既未布置恢复通风,又不检查瓦斯,擅离职守,上街赶集去了。由于停风达三十小时,瓦斯积聚,明电火花引起瓦斯爆炸,死亡七人。
二、泸阳公社岩子园大队挂打坡煤矿冒顶事故。挂打坡煤矿系独眼井,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县社曾多次令其关闭。大队领导人杨世考、矿长刘寿哇拒不停产。十月二十四日井巷冒顶,当时有二十人被堵在井下,经过四十多个小时的抢救,救活十八人,死亡二人。
三、中方公社煤矿透水事故。该矿开采废井深部的煤炭。掘进中曾四次发生透水事故。十月十二日、二十一日市政府命令关闭一切小井,但公社副主任周光裕和矿长潘圣琪拒不执行。十月十九日工人发现挂汗、滴水、渗水等明显透水征兆,即向潘汇报两次,但未采取任何措施。十月二十五日放炮时透水,死亡二十一人。
上述三起事故说明,社队领导的办矿思想不端正,只顾要煤,不顾安全,违法开采,违章作业。湖南省人民政府对这三起事故的责任者进行了严肃处理,对其中拒不执行国家规定和政府命令、玩忽职守的严重渎职者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调查中发现当前社队煤矿事故多的原因:一是不符合开采条件,政府命令关闭的拒不执行。其次是管理水平低,技术素质差,社队煤矿多数是独眼井,局扇通风,明电照明,明火放炮;有些工人不懂技术,如花桥公社煤矿工人竟然用划火柴的办法检查有没有瓦斯。三是对事故不调查,不严肃处理,不从中吸取教训。为了保障煤矿的安全生产,特规定如下:
一、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批转煤炭部关于加快发展小煤矿八项措施报告的通知》。教育干部和群众正确理解和执行放宽发展小煤矿的政策。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社队煤矿的领导。社队办矿必须申请,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按照《矿山安全条例》和《小煤矿安全规程》进行审查,对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方可发给开采证,并经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凭证发给营业执照,凭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办矿。各省、市、自治区,特别是县的主管部门要有专人对社队煤矿的安全技术进行检查指导并对社队煤矿的安全生产负责。
二、继续贯彻“扶持、整顿、改造、联合”的方针,促进社队煤矿的健康发展。各级人民政府,要抓好煤炭资源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划定社队煤矿的开采、开发范围,对越界开采的要严加制裁。积极帮助社队煤矿解决好人才、资金、材料、设备等问题。社队煤矿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坚决制止不顾条件盲目发展、乱采滥挖的倾向。
三、加强对社队煤矿的监督检查。各级经委、煤炭局、劳动局和社队企业局要加强对社队煤矿的安全管理和监察工作,以避免事故的发生。对事故要认真调查,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事故的责任者要根据情节轻重、损失大小,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社队煤矿的管理,有计划地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矿长、安全人员、电工和各种司机,不经培训,不准上岗。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发给证书,持证上岗。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社队煤矿进行一次全面整顿,有开采证和营业执照,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可边整顿边生产;有开采证和营业执照,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隐患多的矿,要停产整顿,经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没有开采证和营业执照的矿,一律停产。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一律封闭,不准开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