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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9-22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

发文日期1996年07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峡移发计字〔1996〕47号

施行日期1996年07月1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

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行管费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峡移发计字〔1996〕47号)

湖北省三峡工程移民开发局、四川省三峡工程移民办公室:

现将《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行管费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以便修订完善。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

移民开发局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五日

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行管费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计划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经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加强三峡工程移民管理机构行管费的使用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管费是专项用于各级三峡工程移民管理机构正常开展工作的经费,实行统一计划、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一律按照《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计划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经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行管费年度计划包括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移民年度计划内,属国家指令性计划。

第五条 三峡库区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必须自觉维护行管费计划的严肃性,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超计划开支,不得挤占移民工程项目资金。

第六条 行管费总量按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搬迁、专业设施复建和环保费五项之和的3%计列,按切块包干方案确定的数量包干使用,除物价因素外,不得突破。

第七条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在控制行管费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每年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调整行管费计划比例。

第八条 为加强行管费的计划管理,根据“中央统一领导、分省负责、县为基础”的移民工作原则,建立行管费“下管一级”责任制,实行“指标控制、定额管理、节约留用、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

(一)“下管一级”责任制。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负责库区移民行管费年度计划和使用的宏观调控,省级行管费实行省政府负责计划和使用的管理,同时采取省级管市级、市级管县级,一级管一线,逐级负责。

(二)指标控制,定额管理。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根据移民年度计划和移民管理机构的实际工作需要,下达川、鄂两省行管费总量指标,两省将计划指标层层分解到市、县(区)并实行定额管理,包干使用。

(三)定额包干,节约留用。在定额包干指标范围内,节约的可自己留用,并可将节约部分的10%用于集体福利。超出部分由上一级在核定下年度行管费控制指标中相应扣减。

第九条 为全面掌握行管费资金的使用效果,三峡库区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必须认真执行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统一制定的财务核算制度,全面、真实、准确地进行财务决算,并向上级填报财务报表。

第三章 支出范围

第十条 行管费支出范围按大类划分为:经常费、业务费、专项费、开办费、预备费等。

(一)经常费:包括在册职工工资、福利、补助费、公务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及离退休人员费用等;

(二)业务费:包括会议费、专题调研费、外事出访及外事活动费、小型办公设备购置费、宣传费、项目管理费等;

(三)专项费:当年发生的专项工作经费;

(四)开办费:包括基本建设费和汽车购置费等;

(五)预备费:不可预计的费用。

第十一条 经常费预算,按上一级移民管理机构核定的年支出数为基数,以后根据国家批准发布的三峡移民补偿投资行管费价值指数逐年调整。

第十二条 其他费用预算,按各级移民管理机构上报的年度计划逐级专项核定,并逐年考虑价格因素的调整。

第十三条 行管费的大部分应用于确保经常费和业务费两项预算支出。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省、市、县(区)三级移民管理机构行管费分配可按15:15:60和省、市统筹10%的比例进行控制。

第十五条 新城建设指挥部等临时移民工程管理机构,不得占用移民机构行管费,但可从所管辖的移民工程项目资金总额中,按0.2--0.4%的比例提取一定的费用,用于工作人员补助、办公、会议、差旅、邮电、交通、设备购置等支出,经费使用的年度计划由用款单位编制,经同级移民机构审核并报上一级移民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其中固定资产购置计划需逐级报省移民管理机构批准,并定期向同级移民管理部门报送财务决算。

第十六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加强对用移民行管费形成的国有资产的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第五章 住房、办公用房、用车标准

第十七条 根据国发〔1983〕193号、国办发〔1983〕39号、中办发〔1989〕11号和国管财字〔1988〕222号文件精神,并参照国家计委、水利部的有关规定,暂定三峡工程移民管理机构职工住房、办公用房及用车标准。三峡库区各级移民管理机构用行管费盖房、购车均执行本标准。

第十八条 住房标准:  (一)在职职工:

1.司局级干部(职工本人,以下同)及享受司局级干部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每户建筑面积120平方米;

2.处级干部及享受处级干部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每户建筑面积90平方米;

3.处级以下人员,每户建筑面积70平方米;

(二)离退休干部住房标准按其享受级别、待遇与在职职工相同。

(三)鉴于三峡库区目前的实际情况,各级移民管理机构现有的职工,其住房面积可在以上标准基础上上浮10%,再超过者,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超标准房租。

第十九条 用车标准:  (一)省级移民管理部门:

1.省级移民管理部门领导干部一律不配专车,其工作用车予以保证,排气量不得超过2.2;

2.机关其他公用车,一般按两个处级机构一辆计算配置,对编制人数少、处级机构多的单位酌情减配;

3.可配备一辆外事用车或接待用车。

(二)市级移民管理部门:

1.市级移民管理部门领导干部一律不配专车,只配备工作用车,一般为2辆,排气量不得超过2.0;

2.机关其他公用车的配备,按当地党政机关用、配车规定执行;

3.可配备一辆外事用车或接待用车。

(三)县级移民管理部门:

1.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只配备公用车,按当地党政机关用、配车规定执行,原则上只准配备桑塔纳及相当等级的车辆;

2.可配备一辆外事用车或接待用车。

第二十条 三峡库区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办公用房按人均2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标准,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核定的在册职工人数建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川、鄂两省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实施细则,报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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