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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9-22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4年02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4〕31号

施行日期1994年02月2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1994年2月25日 国办发〔1994〕31号)

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财政部。财政部要以整顿财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加快财政改革,转变财政职能,强化宏观调控为重点,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划清职责范围,合理设置机构,充分发挥财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一、职能转变

财政部职能转变的重点:一是加强宏观调控。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抓紧组织和完成财政收支任务的同时,积极参与宏观经济决策,制订财政发展战略和财政分配政策,组织社会财力平衡,依法理财和依法治税,综合运用财政、税收经济扛杆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二是理顺分配关系。本着既有利于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又有利于确立中央财政主导地位、加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原则,在全国实行分税分级财政管理体制。规范国家与国有企业利润的分配制度。改进和规范复式预算制度,健全财政职能,强化预算约束。通过建立科学、公平、合理的税制和财务、会计制度,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条件。三是拓宽理财领域。在继续改善和加强国有经济管理的同时,大力拓展来自非国有经济以及社会个人的财源,培植开辟第三产业等新兴财源。通过发行国内外政府债券等方式,更多地筹措建设资金。四是管好国有资产。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建立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五是强化财政监督。

财政部在转变职能过程中,要按照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真正做到宏观管住,微观搞活。要减少对企业财务的具体审批事务和对企业下达具体的财务考核指标,扩大企业理财自主权,取消专用基金专户存储制度;进一步改进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控购管理;进一步发挥地方财政的作用。

二、主要职责

财政部是国务院综合管理国家财政收支、主管财税政策、实施财政监督、参与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订和执行国家财政、税收的方针、政策及其他有关政策,指导全国财政工作;制订全国财政、预算、税收、非贸易外汇收支、财务、会计方面的法令、条例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代表我国政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涉外财政、税收、债务的国际谈判和制订协议、协定草案。

(二)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制订国家财政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财政计划,制订年度国家预算草案,执行全国人大批准的国家预算,监督地方预算的执行,审编年度国家决算,对社会财力进行综合平衡。

(三) 参与宏观经济的决策和管理,参与基建投资、劳动工资、物价、经济贸易、外汇、科技、教育、住房、社会保险等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的财务制度,并加强资金使用的宏观调控和监督;运用财政、税收、补贴等经济杠杆,以及中央财政直接掌握的资金和外汇,对国民经济运行和国民收入分配进行有效的调控。

(四) 负责组织制订税法和税收条例、决定、规定及有关实施细则,制订税种的增减和税目税率的调整等法规性文件,制订国际税收协议和协定的范本,制订减免税规定,审订对国家预算影响较大的临时和特案减免税;审核和上报税制改革方案;代表我国政府进行涉外税收的国际谈判和草签涉外税收的协议或协定;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的安排,确定税收收入计划。

(五) 管理和监督全国各项财政收入,组织和监督国家预算的执行,制订和组织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制定和组织执行 《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财务制度。

(六) 管理国家基本建设拨款,管理国家直接分配的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办理和监督由国家财政承担的全国经济贸易、农业支出、行政和公共支出、社会保障支出;管理全国非贸易外汇收支计划和有关的国际收支,制定相应的财务制度;制定需要全国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增加支出的政策;统一管理全国基本建设的财务制度。

(七) 参与研究制订国家金融、保险、国家债务和证券政策,管理和监督我国政府的国内外债务;管理世界银行对我国的贷款,并负责谈判和签订贷款协定;受国务院委托在国际金融市场筹资。

(八) 管理和指导全国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查处会计人员违犯财经纪律的案件,研究和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会计工作运行机制;负责制订会计工作的各种法规;制定和组织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国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审批外国会计公司常驻我国代表机构的设置。

(九) 监督各地区的财政收支和各部门的财务活动,检查财政税收政策、法令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对违犯财经纪律的事项进行检查和处理。

(十) 制定财政科学研究计划和财政教育规划,组织全国财政干部的培训;负责财政宣传和财政信息工作。

(十一)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管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财政部设19个职能司和机关党委。

(一) 办公厅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起草有关报告和文件,统一管理财政宣传、信息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文电处理、保密、信访、档案管理、规章制度选编和机关财务、保卫等工作。

(二) 综合与改革司

研究财政发展战略和财政分配政策,编制中长期财政计划,制订财力综合平衡的方案并提出有关建议,起草有关报告和文件,制订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规和制度,参与物价、工资和国有土地使用政策的研究和制度的改革,负责综合性的财政统计,制订财政体制改革的规划并提出有关建议,协调各项财政体制改革工作,参与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财政改革的试点工作。

(三) 预算司(财政部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

负责编制国家预算、中央预算并组织国家预算的执行,编制国家决算,制订预算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金库管理制度、预算会计制度,研究增收节支和平衡预算的措施;管理国防费;负责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工作。

(四) 地方司

审查汇总年度地方预算和组织地方预算的执行,审编地方决算;指导地区和乡镇财政建设,制定有关地方预算的管理制度,研究地方财政体制改革;负责分配和管理城建维护资金、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资金、边境事业费和民族地区补助费。

(五) 工业交通司

管理国有工业(包括军工)、铁路、交通、邮电、民航、城乡环境保护、城市公用等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定有关财务制度和分配政策;制定外商投资企业和所属境外企业的财务制度,并对有关专项资金加强宏观管理和监督;指导地方有关企业的财务管理,监督企业的财务执行;协调企业财务中的有关问题,加强对企业财务的宏观调控;研究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改革。

(六) 商贸金融司

制订国家与商业、粮食、外贸、金融、保险、物资企业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分配政策、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指导地方有关企业的财务管理,监督企业的财务执行,加强对这些企业的宏观调控;管理有关专项资金和补助经费;协调上述企事业单位的利益分配和财务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加强对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和宏观监督;参与研究上述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和分配关系的改革,并加强监督。

(七) 税政司

制订和解释工商税收、关税和农业税收的税法、条例、规定及有关实施细则,参与研究制订关税政策,会审关税和对国家预算有较大影响的税收减免及出口退税事项,制订涉外税收政策、法规和国际税收协议和协定的范本;研究制订税收政策与税收制度,拟定减免税规定;研究财税源泉和结构的变化与必要的政策调整,加强税收监督,及时提出运用税收杠杆调节经济、调节收入分配的建议;负责全国有关税收资料的统计分析。

(八) 外汇外事司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组织执行全国非贸易外汇收支计划并加强宏观管理,参与研究制订非贸易外汇和有关外汇管理制度,管理外交支出、对外援助支出、引进国外人才经费、旅游事业费,制定旅游、对外劳务承包及外事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制度,管理国家财政承担的向国际组织交纳会费、捐款,制定外事活动及各类因公临时和长期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控制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出国人员用汇。

(九) 世界银行司

负责与世界银行签订贷款协定的谈判事项和与世界银行的业务往来,承担世界银行中国理事办公室的全面工作,管理世界银行在我国的贷款项目,参与贷款项目的谈判、签约、监督、检查和执行,负责对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进行评估,主管世界银行贷款的还本付息和转贷等工作。

(十) 文教行政司

管理文化、出版、文物、教育、卫生、计划生育、科学、体育、通讯广播、行政和政法部门的经费,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开支标准;审批中央上述部门的年度预算和决算;协调国家规定统一着装的有关事项。

(十一) 社会保障司

参与研究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和有关政策;管理属财政预算的住房、社会救灾和救济、劳动就业、医疗保险(包括公费医疗)等方面的财务和资金,并统一制订相应的标准;管理民政和劳动部门有关经费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的财务制度;加强对有关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宏观调控与监督。

(十二) 农业司(农业税征收管理局)

管理农业、林业、农垦、水产、气象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青年就业等部门的财务工作,管理有关支农专项资金的分配并引导全国支农资金的分配使用,制定农业财务管理制度,审批中央农林部门的年度预算、决算,负责全国农业税、牧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和管理工作,研究农民税负政策和农业税税制改革。

(十三) 国债司

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我国政府的国内、国外债务,编制政府内外债务计划,并制订相应的政策和有关管理制度;制定政府国外债务的国内统一转贷办法,管理统借外债的国内转贷;编制政府内外债务预算、决算;管理国家公债的发行,研究国债运行机构的改革;参与制订国家各种债券及证券市场的政策和管理办法,管理政府国内债务的偿债基金,组织管理并办理政府有关债务的还本付息事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我国政府在国际金融市场的筹资工作。

(十四) 基本建设司

根据国家计划按期拨付国家财政投资,与有关部门共同审批政策性基建贷款贴息,制订基本建设、地质勘探的有关财务制度,管理建筑施工企业财务,负责对国家基本建设投资使用效益进行重点分析、检查和监督,参与投资体制的改革。

(十五) 会计司

管理全国会计工作,制订和贯彻实施全国性的 会计法令和规章,管理和组织实施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管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外国会计公司在我国设置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事项,提出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充分发挥会计人员作用的建议。

(十六) 条法司

负责组织制订财税立法规划和重要财政法规,参与税收法规的研究与协调,审查协调部内各单位拟定的法规,审核各部门法规中有关财政税收的条款,监督检查财税法规的执行,负责办理财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等事项。

(十七) 国际合作司

管理部内及所属单位的外事和港澳台事务,编制和组织执行外事计划,管理部内外事经费,负责商谈国际间有关合作事宜,组织国外考察和培训。

(十八) 财政监督司(财政部财政、税务、财务大检查办公室)

负责全国财政监督和财政、税务、财务大检查工作,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及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执行财税政策、法令、制度的情况,研究制订有关财政监督的政府、法规和制度,管理财政部派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财政监察专员,查处违反财经纪律和对坚持执行财经纪律进行打击报复的重点案件。

(十九) 人事教育司

负责部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劳动、工资管理,负责财政部派出机构的干部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全国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和精神文明建设状况,组织财政系统全国性的表彰活动;制定并组织实施财政系统的教育规划,管理部属院校,指导地方的财政教育工作。

(二十) 机关党委

负责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财政部机关行政编制为950人。其中,部长1名,副部长4名(不含兼职);司级领导职数71名(含部长助理2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财政部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负责人2名,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人3次;因综合与改革司、农业司和人事教育司工作任务重,各增加1名副职)。

纪检、监察等派驻机构和后勤、老干部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设在财政部。

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设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 《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26号),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为财政部管理的国家局(副部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按照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的原则,密切配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其他相关改革,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推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巩固和发展全民所有制经济。

一、职能转变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要加强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重点是对各类企业占有的、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宏观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共同进行国有资源性资产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二、主要职责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是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主要任务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国有资产进行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 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检查、监督执行情况,对违法事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二) 负责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处理产权纠纷、进行产权登记、资产汇总报表等基础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培育和发展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并进行监督管理。

(三) 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分级监管的体制决定或批准企业国有资产的经营形式和国有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终止、拍卖,审批产权变动和财务处理的重大问题,组织清算和监缴被撤销、被解散企业的国有资产。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在境外的国有资产。

(四) 对国家投资的分配和国有资产重大投入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投资效益进行重点跟踪监测。

(五) 参与研究国有企业税后利润和国家股权收益的分配方案并监缴国有资产产权收益。

(六) 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指标体系,监督、考核和评价企业国有资产的负债、经营损益等财务状况及经营效益状况。选派本局代表参加有关监事会、董事会等产权管理组织。

(七)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国有资源性资产管理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和方法,参与处理重大产权纠纷。

(八) 制订国有资产评估的法规和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格审查、颁发评估资格证书并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决定重要评估项目的立项并负责确认评估结果。

(九) 指导和监督各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和地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工作,推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试点。

(十) 制订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规划,组织、指导规划的实施。

(十一) 承办国务院和财政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设6个职能司和机关党委。

(一) 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档案、机要、保密、保卫、信访、宣传、外事、国际合作、机关财务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根据工作需要,对外可使用人事教育司的印章。

(二) 政策法规司

组织起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法规、制度,审核各部门法规中与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的条款,监督检查各项国有资产管理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行政争议和行政诉讼的复议及应诉,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重大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三) 产权登记与资产统计司

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统计及汇总报表等产权基础管理工作,培育发展并监管全国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评介国有资产的结构、分布、资产负债及经营效益状况,对国有资产重大投资项目和国家投资的分配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投资效益进行跟踪监测。

(四) 企业司

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中央级企业(含境外企业,下同)国有资产的经营形式,参与组建企业集团和股份制改组试点及国有资产的发包、租赁、合资、联合经营等项工作,推行现代企业制度,负责产权界定,处理产权纠纷;监缴国有资产产权收益;制订考核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通过监管机构对中央企业国有资产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效益进行监督、考核;参与选派中央国有资产产权代表的具体工作,并对其业绩进行监督、考核。

(五) 行政事业资源司

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清查登记及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审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参与处理产权纠纷,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登记等基础性管理工作。

(六) 地方司

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推动建立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并逐步形成管理体系;组织对各地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检查,督促落实国家各项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法规;组织地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总结推广地方国有资产管理的先进工作经验。

(七)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40名(不含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的编制)。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2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纪检、监察、审计等派驻机构和后勤、老干部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设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主要职责是:制订全国统一的清产核资方针、政策和计划以及有关制度、办法;进行清产核资试点并为全面推开提供经验与办法;组织、指导和推动全国清产核资工作。其编制和领导职数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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