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4年02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4〕32号
施行日期1994年02月2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人民银行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继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大力强化金融宏观调控职能,建立在国务院领导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调控体系,使人民银行成为真正的中央银行。
一、职能转变
需要强化的职能:将货币政策的制订和操作主要集中在人民银行;加强调查研究、统计分析和各种数据的监测反馈工作,建立并完善调查统计体系和货币政策预警系统;将原来的金融管理部门按行业分解为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等,加强对金融业的分业管理;加强金融立法和稽核监督检查工作;强化对外资金融机构和中国驻海外金融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支付结算系统;加强金融职工队伍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强化对各类金融从业人员的规范管理。
需要转变和弱化的职能:从主要依靠信贷规模管理,逐步转变为运用存款准备金率、中央银行贷款利率和公开市场业务等手段,调控货币供应量,保持币值稳定;不再办理对非金融机构的经营性业务,逐步将目前人民银行管理的专项贷款业务移交给即将成立的政策性银行管理,将黄金配售指标管理逐步改由黄金市场进行调节;将部分后勤服务职能从行政机构中分离出去,成立机关服务中心。
二、主要职责
人民银行是国务院领导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主要职责是:
(一) 制订货币政策、信贷利率政策、汇率政策和储蓄政策,编制信贷计划,运用货币政策和法律、行政手段,保证各项金融政策的实施,保持货币稳定,维护金融安全有效地运行。
(二) 制订基本金融法规、条例和有关金融业务规章制度,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三) 对全社会的信贷活动进行调查、统计、分析预测,对全社会的信用总量和结构进行调节。负责对社会公布金融信息。
(四) 审批、协调、稽核、监督各类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等;制订其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标准,制定和审核金融业务的基本规章制度,核准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颁发经营业务许可证;审批和归口管理证券机构,参与审批中央企业债券,审批并组织发行金融债券等。
(五) 负责人民币的印制、发行、管理,调节货币流通。
(六) 负责国家外汇、金银储备的管理和监督;负责监测、登记、统计全国的对外负债,按照国家计划协调、审批我国对外借用商业贷款和向国外发行债券;调节国际收支。
(七) 监督管理资金市场、拆借市场、黄金市场、有关票据市场和保险市场等。制定金融市场管理规则,保证市场正常运行,实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
(八) 经理国库。编制国库会计报表;监督国库收支,代理政府债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
(九) 领导和管理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清算,建立和健全全国金融系统的清算体系。领导和管理金融科技工作。
(十) 管理人民银行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等。
(十一) 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政府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十二)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人民银行设18个职能司和机关党委。
(一) 办公厅
组织行长办公会议和各类全国性行务会议,协调各司之间的工作,负责公文审核、文电处理、群众来信、档案管理、保卫、保密、业务宣传和新闻发布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房产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 计划资金司
拟定人民币、外汇中长期综合信贷计划和金融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年度综合信贷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拟定和执行中央银行贷款计划,监督、控制全社会的信贷规模和货币供应量,拟定利率政策,制订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对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进行分析和检查。
(三) 政策研究室
对经济、社会、金融等重大政策问题进行综合研究,围绕金融工作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组织研究和起草行领导指定的重要文件和报告,拟定金融体制改革规划,组织、协调金融改革试点和推广工作,就有关方面的改革提出意见。
(四) 条法司
拟定金融法律、法规草案,对国家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拟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中涉及金融业务的问题提出意见;按照授权范围承办金融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解释,开展金融法律咨询服务,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金融法制教育和宣传。
(五) 调查统计司
负责金融活动的统计和宏观经济活动的分析、预测工作,就规定的专题作抽样调查,提出调查报告,负责指导金融系统的统计信息工作。
(六) 银行司
审核各类银行(含信用社)的机构设置和业务范围,协调各银行之间的业务关系;拟定相应的制度和管理办法,对各银行的资产质量、资产流动性、资本充足率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规范其业务行业;对全国的储蓄业务进行宏观管理。
(七) 保险司
审核各类保险公司的机构设置和业务范围,协调各保险机构之间的业务关系,拟定统一的核算制度、业务规章和管理办法,对各类保险机构经营业务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八) 非银行金融机构司
负责审核全国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基金会和典当业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设立、撤并和业务范围,协调各类机构之间的业务关系,拟定统一的制度和办法,对各类机构的资产质量、资产流动性、资本充足率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九) 金融市场管理司
审核、监督、稽核证券机构,拟定有关金融市场制度和办法,监督管理全国资金市场、拆借市场、有关票据市场和商业性保险市场等,参与管理黄金市场,参与审批中央企业债券,审核并组织发行金融债券。
(十) 稽核监督局
拟定金融稽核工作条例、规则、制度和办法,稽核各专业银行、商业银行、外资与合资金融机构和其他全国性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对人民银行各业务部门依法管理金融业的情况进行监督,组织、领导人民银行系统的稽核工作,对各业务司纠正违规处罚进行复议。
(十一) 支付与科技司
管理金融科技工作,负责编制金融科技发展规划和制订金融科技政策、标准及管理办法,负责金融系统科技攻关项目及人民银行重大项目的规划和技术管理,负责组织现代化支付结算手段的推广和应用,组织人民银行电子化和办公自动化的建设和运行。
(十二) 国际司
负责人民银行与国际金融组织和各国中央银行的官方联系和业务往来,负责外事接待、智力引进和开发等工作。
(十三)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
研究外资银行管理体制,拟定有关管理办法,对外国金融机构在境内设立独资和合资的代表机构、业务机构依法进行审核和监管;负责中国驻外金融机构的审核和监管。
(十四) 货币金银司
拟定有关货币发行和金银管理的办法;安排现钞和辅币的生产、保管、储运、更新、库款安全、销毁,保证全国的现金供应;管理全国的金银收购、配售、库存和国家黄金储备,管理金银开发基金,管理全国黄金市场。
(十五) 会计司
根据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拟定全国金融业统一的会计制度、办法和细则;制定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的制度和办法,组织、协调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工作;负责管理人民银行财务工作;编制人民银行基本建设计划并负责监督检查;管理人民银行系统基建财务工作,审查决算和汇总统计报表。
(十六) 国库司
办理国家金库业务,对省级库及所属支库实行业务领导和管理,代理国家债券发行和还本付息工作,监督和维护国库资金的安全和完整。
(十七) 人事司
拟定人民银行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和养老保险办法并组织实施,管理本系统的机构编制,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系统的干部管理工作;管理人民银行外派人员;负责金融系统有关的人事、编制工作。
(十八) 教育司
拟定人民银行系统的教育、岗位职务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对行属本科、专科院校和干部院校进行宏观管理,拟定指导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制订行属院校招生与分配计划;归口领导、协调金融系统的教育工作。
(十九) 机关党委
负责人民银行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保留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负责人民银行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人民银行机关行政编制为910人。其中,行长1名,副行长4名,因行长由国务院领导同志兼任,1名副行长兼任外汇管理局局长,可以多配2名副行长,对现已超配的1名副行长,可作为过渡,调离或退下来后不再增补;正副司局长66名(含行长助理2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纪委专职书记1名、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正副主任2名;办公厅、计划资金司、调查统计司、稽核监督局、人事司因工作任务较重,各增设1名副职)。
保留参事室(事业编制14人,其中正副主任2名),主要负责统战和金融咨询工作等。
纪检、监察等派驻机构、驻外机构和后勤、老干部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 《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2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为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国家局(副部级)。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确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机构设置。
一、职能转变
适应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外汇管理部门的职能要从以直接管理为主向以间接管理为主转变,管理的重点是制订政策、法规和加强监督检查。减少原有对企业外汇收支活动的直接控制和具体审批等工作,加强对外汇指定银行、外汇市场、收付汇核销、外汇投资、外债和外汇储备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汇率等经济手段对外汇收支活动的调节作用,强化统计、分析、预测、调研等宏观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
国家外汇管理局是行使国家外汇管理职能的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 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国家外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相应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案,检查处理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的案件。
(二) 参与编制国家外汇收支计划、利用外资计划,编制地方非贸易外汇收支计划并监督执行,统计全国外汇收支,拟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
(三) 拟定国家外汇储备政策和经营原则,集中管理国家外汇储备和抵押外汇。
(四) 拟定人民币汇率政策,公布、调整人民币的汇率,拟定各种货币对美元的统一折算率,监管汇率和外汇同业拆借利率。
(五) 按国务院有关分工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贸易、非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对收汇、结汇、付汇、台帐、外币兑换进行监督、检查、统计,制订境内机构现汇帐户管理办法并审批现汇帐户。
(六) 拟定全国对外负债的登记、统计、监测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对外债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国家计划监督审查在境内外发行外币有价证券和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金融条件及外汇担保,管理短期外债。
(七) 从外汇平衡角度参与有关部门审批外商投资项目的工作,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和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和人员的外汇管理,负责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
(八) 负责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审批,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九) 拟定外汇市场的管理政策和办法并监督执行;按照国家宏观调控目标,调节供求,平抑汇价。
(十) 参与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十一) 承办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外汇管理局设6个职能司(室)和机关党委。
(一) 办公室
负责文电处理、会议组织、机要通信、档案管理、群众来信来访、保卫保密工作及有关外事活动的事务性工作,管理机关后勤行政事务;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人事、劳动工资、外派人员和教育培训工作。
(二) 政策法规司
研究提出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拟定外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负责审查有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宣传国家外汇管理方针、政策和法规;承办领导交办的调研和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提供国内外的外汇管理信息和资料。
(三) 国际收支司
参与编制国家外汇收支计划、利用外资计划,编制地方非贸易外汇计划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出口收汇核销和进口付汇核销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核销的汇总和监管;制订外汇收支统计制度,统计全国外汇收支;制订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并组织实施,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并进行分析预测。
(四) 管理检查司
按国务院有关分工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贸易、非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境内居民、非居民、外国驻华机构和人员以及境外企业的外汇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收汇、结汇、付汇、外币兑换、现汇帐户管理办法并监督检查,审批现汇帐户;拟定境内金融机构的外汇管理办法,审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范围,核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并对其外汇资产、负债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拟定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处罚办法,并处理违法案件。
(五) 外资司
拟定全国对外负债的登记、统计、监测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对外债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分析、预测对外负债形势;监督审查在境内外发行外币有价证券和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期限、利率、币种等金融条件及外汇担保,管理短期外债;从外汇平衡的角度参与有关部门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作,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和人员的外汇管理;拟定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办法,审查境外投资的外汇风险和资金来源,审查和监督境外投资的资金汇出和回收以及利润汇回情况。
(六) 外汇储备司
拟定人民币汇率政策,负责公布、调整人民币汇率的工作,拟定各种货币对美元的统一折算率,监管汇率和外汇同业拆借利率;拟定国家外汇市场管理政策和办法并监督执行,按照国家宏观调控目标,调节供求,平抑汇价;拟定外汇储备政策和经营原则,集中管理国家外汇储备和抵押外汇;研究、拟定防范外汇风险的措施,监督检查委托经营储备资产的情况。
(七)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0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为1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纪检、监察、审计等派驻机构和后勤、老干部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