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2年04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2〕32号
施行日期1992年04月1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家科委、国家计委、经贸部,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参加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图们江地区开发项目前期研究协调管理委员会的请示》(〔92〕国科发策字120号)收悉。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现函复如下:
一、 同意由国家科委、国家计委、经贸部、外交部、交通部和吉林省人民政府组成图们江地区开发项目研究协调小组,由国家科委担任组长、国家计委担任副组长,该小组为内部研究协商性质,其主要任务是:协调参加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图们江地区开发项目前期研究协调管理委员会的有关活动;研究参与图们江开发的前期方案;沟通各有关方面的信息;为对外谈判提供决策意见。
二、 在参加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图们江地区开发项目前期研究协调管理会的工作中,凡遇到比较重大问题时,由图们江地区开发研究协调小组的参加部门,按有关规定逐案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