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
发文日期2005年09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安监总厅字〔2005〕124号
施行日期2005年09月1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深入宣传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等重要文件精神,国务院法制办编辑了《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发行到各类煤矿企业,请你们组织本地区煤矿订购。
订购办法:请企业直接与中国法制出版社联系。
联系人:王清艳
电话:010-66012216 传真:010-6603111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分配表
行政区划 发放数量(册) 行政区划 发放数量(册)
北京 50 重庆 500
天津 10 贵州 800
河北 500 云南 700
山西 1900 西藏 10
内蒙古 420 陕西 250
辽宁 400 甘肃 180
吉林 200 青海 20
黑龙江 420 宁夏 50
上海 20 新疆 200
江苏 30 新疆兵团 20
浙江 10
安徽 150
福建 180
江西 300
山东 150
河南 650
湖北 200
湖南 750
广东 100
广西 60
海南 10
四川 760 合 计 10000
煤矿安监局《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分配表
行政区划 发放数量(册) 行政区划 发放数量(册)
北京 20 湖南 130
河北 155 广东 15
山西 220 广西 20
内蒙古 155 四川 130
辽宁 155 重庆 115
吉林 120 贵州 150
黑龙江 155 云南 115
江苏 50 陕西 130
安徽 120 甘肃 100
福建 20 青海 15
江西 115 宁夏 90
山东 155 新疆 100
河南 180 新疆兵团 20
湖北 20 合计 27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