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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领取《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9-22   阅读:

发文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

发文日期2005年09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安监总厅字〔2005〕124号

施行日期2005年09月1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深入宣传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等重要文件精神,国务院法制办编辑了《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发行到各类煤矿企业,请你们组织本地区煤矿订购。

订购办法:请企业直接与中国法制出版社联系。

联系人:王清艳

电话:010-66012216 传真:010-6603111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分配表

行政区划 发放数量(册) 行政区划 发放数量(册)

北京      50    重庆     500   

天津      10    贵州     800   

河北     500    云南     700   

山西     1900    西藏      10   

内蒙古    420    陕西     250   

辽宁     400    甘肃     180   

吉林     200    青海      20   

黑龙江    420    宁夏      50   

上海      20    新疆     200   

江苏      30    新疆兵团    20   

浙江      10                

安徽     150                

福建     180                

江西     300                

山东     150                

河南     650                

湖北     200                

湖南     750                

广东     100                

广西      60                

海南      10                

四川     760    合 计    10000   

煤矿安监局《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分配表

行政区划 发放数量(册) 行政区划 发放数量(册)

北京      20    湖南     130   

河北     155    广东      15   

山西     220    广西      20   

内蒙古    155    四川     130   

辽宁     155    重庆     115   

吉林     120    贵州     150   

黑龙江    155    云南     115   

江苏      50    陕西     130   

安徽     120    甘肃     100   

福建      20    青海      15   

江西     115    宁夏      90   

山东     155    新疆     100   

河南     180    新疆兵团    20   

湖北      20    合计     2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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