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
发文日期2003年05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减负函〔2003〕1号
施行日期2003年05月2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建设部:
你部《关于报请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执行防治“非典”期间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请示》(建综[2003]9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鉴于目前受“非典”影响的行业,不只限于餐饮、旅店、旅游、公路客运等行业,同时,涉及公共交通行业的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公路养路费等主要是地方收入的收费,因此,对公共交通行业是否减免收费,以及减免具体标准等,应根据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发改电字[2003]28号)精神,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