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发文日期1997年07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妇儿工委字〔1997〕13号
施行日期1997年07月2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6月19日,国务委员、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主任彭珮云同志主持会议,研究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发了会议纪要(国阅[1997]109号)。现将此纪要转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研究深入开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会议纪要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六日)
6月19日上午,国务委员、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主任彭珮云主持会议,研究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国家计生委、全国妇联、国务院妇儿工委、全国总工会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劳动部副部长王建伦汇报了全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进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工作的意见。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倪豪梅通报了对山东、浙江、江苏、山西、广东、江西、河北、河南、福建等9个省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调研情况。国家计生委副主任李宏规、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华福周等同志发了言。
据汇报,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提出:“改革女职工生育保障制度。将女职工生育保险费由企业管理逐步改为社会统筹管理。这项改革由国有企业逐步扩展到所有企业”,到2000年“在全国城市基本实现职工生育费用的社会统筹”。近年来,劳动部在有关部门、团体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为贯彻落实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提出的任务,做了大量的工作,使这项工作有了较大的进展。到1996年底,全国已有23个省、自治区的969个市(县)实行生育保险费用的社会统筹,参加统筹的职工2016万。山东、福建、河北、山西省生育保险的覆盖面已达90%以上。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对于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就业,解决企业之间生育费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这项工作的进展很不平衡,如北京、天津、上海3个直辖市至今尚未开展统筹试点。一些部属企业不愿参加当地的社会统筹。一些地区生育保险基金的结余较多。个别地方管理费提取偏高。生育医疗费用存在“搭车”现象。
会议认为,生育保险制度的改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要加强宣传,提高大家对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意义和好处的认识,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
会议经过研究,议定如下意见:
一、 生育保险的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与企业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只能保障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需求。生育津贴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限与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医疗费用要剔除各种与生育无关的开支,医院要禁止各种"搭车"收费。目前,只在城镇企业职工中实行生育保险统筹。
二、 要进一步规范各地生育保险办法。建议基金提取率严格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0.6%左右,最高不超过1%。要降低管理成本,确保基金专款专用,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目前基金结余过多的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或返还企业,或降低基金收缴的比例,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由于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做的人工流产费用,应列入统筹保障的范围之内,劳动部、卫生部、国家计生委要尽快研究制定《生育保险医疗津贴支付办法》。要改进管理方法,尽快改变生育医疗费用交给企业包干使用的做法。要研究在贫困地区和困难企业如何开展生育基金社会统筹工作。
三、 劳动部要注意及时总结经验,研究改革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加以完善,并规范改革办法。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团体的联系与合作,及时交流情况,沟通信息。要做好制定《生育保险条例》的准备工作。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国家计生委、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等有关部门、团体都要积极支持,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出席:国家计委郝建秀、姚鸿,财政部高强、孙志筠,劳动部王建伦、张寿琪,卫生部彭玉、蔡仁华,计生委李宏规、宋燕,全国妇联黄启璪、华福周、丁露、牛丽华,妇儿工委李启民、卓晴君、吴新平,全总倪豪梅、杨玉臣、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