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文日期2003年01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税委办〔2003〕1号
施行日期2003年01月1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办公厅: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税委会关于部分钢铁产品实施最终保障措施的通知》,从2002年11月20日对热轧普薄板、冷轧普薄板(带)、彩涂板、无取向硅电钢和冷轧不锈薄板(带)等5类27个税目的商品实施最终保障措施。
从2003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使用2003年新版税则,现将上述产品新版税目的变化情况函告你们,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附件:最终保障措施产品税目转换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