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0年04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0〕23号
施行日期1990年04月2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中华全国归侨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
中华全国归侨联合会一九九○年三月十二日《关于侨联团体开办公司若干问题的意见》和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一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关于工商联开办公司(企业)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望你们进一步发挥各自的特点和优势,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研究执行,为繁荣社会主义经济做出更大贡献。
关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及其分会开办公司问题,可参照《关于侨联团体开办公司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1.关于侨联团体开办公司若干问题的意见
2. 关于工商联开办公司(企业)若干问题的意见
附件1:
关于侨联团体开办公司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改革开放方针,发挥侨联团体海外关系众多的优势,推动我国与海外侨胞和港澳台胞的经济科技合作与交流,更好地发挥侨联团体为经济建设服务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的要求,对侨联团体现有公司的清理整顿及今后开办公司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侨联可利用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捐赠的资金(含技术、设备)以及海外侨胞、国内归侨、侨眷的自筹资金,开办生产、科技开发、旅游、咨询、服务等类型的公司。具备条件的省一级侨联,经国家经贸部门批准,也可以开办经营外贸业务的公司,但不得与国家外贸公司争夺货源、客户。
二、各级侨联开办的公司(含全资、合资、联营等),须经县以上侨联审查同意,报国家授权审批公司的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三、侨联所办公司,其产权归侨联及出资者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得平调和侵吞。
四、侨联开办的公司必须参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与各级侨联机关脱钩,公司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并由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对其实行行业归口管理或指导。
五、侨联必须对所办公司在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经营方向、领导班子、计划、财务等方面加强领导、管理、督促和检查。
六、各级侨联干部原则上不在公司兼任领导职务,确实需要兼任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但本人不得从公司领取报酬。
七、根据“取之于侨,用之于侨”的原则,侨联可按国家规定从所办公司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于补充侨务活动经费。管理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记帐,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八、对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应予撤销:
1.资金、人员、经营场地不具备公司条件的;
2.长期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的;
3.严重违法经营,倒买倒卖,居间盘剥的;
4.同一地区侨联重复设置的业务相同或相近的;
5.侨联团体没有投资,不参加管理,以各种名义和形式挂靠在侨联团体的;
6.侨联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认为应予撤销的。
中华全国归侨联合会
一九九○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2:
关于工商联开办公司(企业)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结合工商联的实际情况,现对工商联开办公司(企业)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为了发挥工商联的特殊作用,工商联组织可根据实际需要和自身的可能,兴办少量公司和企业。全国工商联可办二至三个公司和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地、市级工商联可酌情兴办少量公司和企业,县级和县以下的工商联原则上不开办公司和企业。
二、工商联可以兴办以下类型的公司和企业:
1、有利于发展地方经济,安排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又不与国营骨干企业争夺原料、市场的生产型公司和企业;
2、有利于城乡物资交流,沟通流通渠道,方便人民生活,经营日用百货、食品调料、纺织服装、土特产品、日用杂品、副食、传统技艺产品的公司、商场和商业网点。凡从事批发业务的,必须经政府授权机关批准;
3、为国内外工商企业提供经济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的公司和企业;
4、方便群众生活的修建、修理服务的公司和企业;
5、中外合资、合作的“三来一补”的外向型企业;
6、技术开发型的公司和企业;
7、有条件的省一级工商联利用对港、澳、台和海外工商界联系广泛的优势,经国家经贸部门批准后可以兴办少量有利于对外联谊,不与国家外贸企业争夺货源、客户,而能拾遗补缺,为国家扩大出口创汇的外贸公司。
三、除工商界生活互助金、结存会费、工商联房产作股以及由工商界私人集资外,不得用行政经费、事业费、专项拨款、预算外资金、银行贷款等项资金开办公司和企业。
四、工商联各级机关必须与所办公司和企业实行政企分开、财务脱钩。公司和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工商联除了按规定从所办公司、企业的税后利润中提取股金分红和收取行政管理费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平调公司、企业的资产。
五、担任工商联工作的有代表性的工商界人士,在各级人大、政府部门担任实职的,原则上不能在公司、企业兼职;在各级政协中担任职务的,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同级党委和政府批准,可以在公司、企业兼任一定职务,但不得从公司、企业领取报酬。
六、各级工商联要对其所办的公司、企业加强领导和管理,领导人中要有人主管这项工作,并设置精干的专管机构和专人负责管理,在企业的经营方针、主要负责人任命等方面予以指导监督。
七、对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应予撤销:
1、资金、人员、经营场地不具备公司条件的;
2、长期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的;
3、非法经营、倒买倒卖,居间盘剥的;
4、同一地区工商联重复设置的主营业务相同或相近的;
5、工商联没有投资、不参加管理,以各种名义和形式挂靠在工商联的;
6、违背工商联办企业的宗旨,不注重社会效益,单纯追求盈利的。
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
一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