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文日期2001年04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计价检〔2001〕582号
施行日期2001年04月1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二00一年四月十三日 计价检〔2001〕5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纠风办、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以及国家计委有关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规定,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单位的价格行为,保证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顺利实施,国家计委、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在全国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检查的范围、时限
检查范围:全国所有从事药品生产、批发、零售及进出口的企业(含“三资”企业)、营销代理机构、各级医疗单位(含对外营业的部队医院)及参与收费和审批价格的相关部门。
检查时限:2000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行为。对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 检查的内容、重点
(一)越权制定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的;
(二)扩大政府定价范围、提高价格浮动幅度,以及采取价格歧视、价格干预等手段搞地方保护的;
(三)借药品、医疗服务价格整改之机巧立名目乱收费的;
(四)对属于政府定价和备案价格的药品,不按规定申报、备案价格,擅自定价,或者申报价格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五)经营列入医保目录的药品及专利药品、一二类新药超过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的;经营特殊性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计划免疫药品、避孕药品(具)等违反政府定价的;
(六)经营民族药品、中药饮片、医院制剂及一次性医用物品违反价格部门有关法规的;
(七)经销招标采购药品违反国家价格规定的、中标药品价格未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
(八)不执行国家规定的药品降价措施,推迟降价或者不按规定降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
(九)违反规定,自立名目、自定标准收费、提高等级或者标准收费以及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的;
(十)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十一)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检查的重点是:列入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价格及政府统一管理的医疗服务价格的执行情况。
三、 检查的组织领导和时间安排
检查的组织领导。这次全国药品、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国家中药管理局共同组织、统一部署。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重点检查阶段,将组成若干检查组,对各地检查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对重大问题国家计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将直接进行检查。
检查时间。2001年5月初开始至8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5月份为贯彻、部署和试点检查阶段,各单位要对检查人员进行政策培训,有关安排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6月-7月份为检查阶段,包括调查摸底、价格和收费项目登记、重点检查;8月份为处理和总结阶段。8月31日以前检查工作结束。
四、 检查工作应掌握的原则和要求
(一)应掌握的原则
由于对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的改革正在进行,此次专项检查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边检查、边规范、边改进的性质,重在保证各项改革措施的贯彻实施。鉴于新的管理办法下达以后,对具体价格的核定要分期分批进行,因此,凡已核定了新价格的以审批单位的文件执行日期为准;尚未核定新价的,按原规定执行。
(二)几点要求
1、各地价格、纠风、卫生、医药等部门要积极协调、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切实抓好检查的安排部署和组织实施。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工作,取得领导的重视和支持。遇有重大政策问题要加强沟通,及时上报。
2、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检查人员的培训,认真学习、领会有关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的政策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提高办案水平,并要做到廉洁自律,秉公执法。
3、各被查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检查。对刁难、抵制检查的单位要依据 《价格法》进行处罚。对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要加大处罚力度,并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开曝光。必要时纠风办将会同监察部门追究有关部门和个人的行政责任。通过检查,促使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单位加强管理,规范价格行为。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反馈贯彻过程中的难点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检查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并将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总结报告于2001年9月15日以前上报国家计委(价格监督检查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