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7年10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7年10月1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一、 祖国政府热诚欢迎台湾同胞来大陆探亲和旅游,保证来去自由。
二、 台湾同胞回祖国大陆探亲旅游,须申请办理旅行证件。在香港地区,由中本或其他国家,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旅行证件。
国外交部驻香港签证办事处办理,或由香港中国旅行社代办;
三、 在美国、日、台湾同胞来大陆时,海关凭上述旅行证件,对其携带的行李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从宽验放。
四、 台湾同胞在大陆购买飞机票、火车票、船票及住宿饭店,享有与大陆旅客同等的待遇。
五、 凡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开挂牌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台胞汇入、携入和兑换均无限额。中国银行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其他银行及设在机场、宾馆、商店的代兑点办理兑换业务,台胞在上述银行可开立外币存款帐户,支付外币利息,存取自由,本息都可自由汇出。
六、 台湾同胞可以与大陆同胞一样,到各地自由参观、旅游。
七、 回祖国大陆探亲、旅游的台湾同胞,应遵守祖国政府的各项法律和规定,尊重当地的社会习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