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0年02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1990〕13号
施行日期1990年02月0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 《国务院关于提高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的通知》(国发〔1988〕60号)规定,一九五七年以来从未升过级的,现仍在职工作的原四级以上老专家和原行政十级以上干部,可以从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晋升一级工资。而按照这次国务院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文件(国发〔1989〕82号)规定,已经离退休的一九五七年以来从未升过级的老专家、老干部,增加离退休费的执行时间是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比在职工作的同类人员增加工资的执行时间晚一年。
为了解决上述政策上的矛盾,国务院决定,将一九八八年 《国务院关于提高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的通知》中规定的,“现仍在职工作的原四级以上老专家和原行政十级以上干部”,增加工资的执行时间推迟到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因此涉及的调整工资等具体问题,由人事部负责解释。望各地区、各部门从大局出发,相应做好有关人员的工作。
特此通知。
国 务 院
一九九〇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