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8年05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8年05月0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一九八八年五月四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几个问题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几个问题的报告
根据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需要强化职能,改善管理,理顺关系,逐步形成一个完整有效的管理监督体系。几年来各地的经验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需要加强统一领导,保持相对的独立性,以利于行使行政执法和经济监督职能。根据当前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 为保持工商行政管理干部的相对稳定,有利于秉公执法,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副局长的任免、调动,需在征得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同意后,再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手续。
二、 检查处理经济违法违章行为的工作,应实行以条条领导为主。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违法违章案件的处理,如果不符合国家的政策、法律和法规,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纠正。
三、 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作为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其人员编制、经费开支、干部管理都属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在全国共有工商所二万五千多个,而乡镇和街道则近八万个,如果按乡镇和街道建所,势必大大增加机构和人员。而且工商所担负的各项任务,尤其是查处违法违章案件的工作,均不局限于乡镇、街道的范围,把工商所下放到乡镇或街道,不利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开展。因此,工商所应主要按经济区划设置,不能下放到乡镇或街道,已经下放的地方要收回。
四、 一九七八年九月二十五日国务院《关于成立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通知》(国发〔1978〕187号)中规定,工商所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当地基层税务人员同样对待。但在执行中有一定差距,建议财政部和劳动部尽快研究,提出解决意见。
五、 根据工作需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需要加强现代化的监督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水平。所需装备,请各级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根据财力的可能,分期分批地逐步解决。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