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0年03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0〕23号
施行日期2000年03月2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授权签署《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制度的国际公约修正案议定书》并接受专项附约四
第一章 和专项附约七第一章的批复
(国函[2000]23号)
海关总署、外交部:
国务院授权海关总署署长或者副署长签署1999年6月26日在布鲁塞尔通过的《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制度的国际公约修正案议定书》,并接受该议定书附件三中《专项附约四海关仓库和自由区》第一章 “海关仓库”和《专项附约七暂准进口》第一章“暂准进口”,同时对专项附约四中第一章第九条、专项附约七中第一章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一条作出保留。具体手续由外交部办理。
国务院
二000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