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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关于制止借国庆五十周年名义向企业摊派和生产制作纪念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9-23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

发文日期1999年07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9年07月1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九日)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五十周年,精心组织好首都和各地的庆祝活动是全党全国的一件大事。当前,各地区、各部门在国庆五十周年活动的准备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五十周年庆祝活动的通知》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建国五十周年庆祝活动中严禁铺张浪费的通知》精神,总的情况是好的。但是,据有的地方反映,最近一些新闻出版单位、政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以编辑出版国庆献礼图书、出专刊或专版、拍电视专题片和办展览为名,强行或变相向企业摊派、拉广告、拉赞助,索取费用,加重了企业负担,造成不良影响;还有的地区、部门以及社会团体和个人正在或准备借国庆五十周年名义,以营利为目的,生产制作纪念品、收藏品、礼品并在上述物品上使用国旗、国徽及其图案。这些做法,违反了中央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必须引起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为制止类似现象,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严禁借国庆五十周年活动之机,巧立名目,强行向企业拉赞助、拉广告,搞募捐、搞摊派,乱集资、乱收费,决不允许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加重企业负担,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和工作。  各企业及有关单位对上述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抵制。对打着领导同志或党政机关的旗号招摇撞骗的,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 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以国庆50周年之名,把产品、商务活动冠以“国庆献礼”或类似的字样。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宣传教育,严格国旗、国徽及其图案的使用。一切组织和公民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国徽,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与国庆50周年相关的纪念品、收藏品、礼品等物品上使用国旗、国徽及其图案。对违反规定的,要责令其立即纠正。

三、 要严肃纪律,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采取自查自纠与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上述问题进行认真的检查和清理。对借国庆50周年之机向企业乱收费、乱集资和强行或变相摊派等违规做法,违反有关规定使用国旗、国徽及其图案的,要鼓励企业和个人进行举报,有关主管部门要积极受理,一经查实要坚决处理。新闻出版单位要严格遵守新闻出版纪律,带头执行中央有关规定;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对违反中央有关规定的做法,及时予以曝光。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对国庆50周年各项活动的准备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照中央有关规定,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庆祝活动的准备工作顺利有序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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