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发文日期1996年06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证委发〔1996〕15号
施行日期1996年06月1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关于同意石家庄宝石电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10000万股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批复
(1996年6月11日 证委发〔1996〕15号)
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
你办报来的《关于石家庄宝石电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的初审报告》(深证办字〔1996〕22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石家庄宝石电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借用深圳市B股发行额度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10000万股,每股面值一元。股票发行结束后,该公司可向已选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 本次发行结束后,该公司的股本总额为35680万股,其中宝石电子集团公司持有23041.05万股,占股本总额的64.58%;其他法人持有75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2.1%;内部职工股1888.95万股,占股本总额的5.29%;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1000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28.03%。
三、 该公司在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国务院证券委《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及其他证券管理法规的要求,并在发行上市结束后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