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5年01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5〕8号
施行日期1995年01月0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总参谋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关于武警部队装备飞艇和在北京市建立飞艇基地问题,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 同意武警部队装备飞艇(从美国引进的2艘A―60PLUS飞艇),用于在执勤与处置突发事件中执行指挥、通信和运输任务。
二、 飞艇在北京市空中禁区以外飞行,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北京市空中禁区。飞行航线和高度须经空军、北京军区和民航总局同意。全部飞行活动纳入现行飞行管制系统,由空军统一管制和指挥。要严格遵守飞行管制规定,建立飞行协同通报制度。
三、 武警部队要加强对飞艇使用的管理,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确保首都空中安全。对上艇人员按规定进行严格审查,禁止外国人及港澳台地区的人员上艇。
四、 装备飞艇和建立基地所需经费,由武警部队自行解决。
具体事宜,请与有关部门商办。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