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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9-23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共中央

发文日期1996年04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6年04月1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做出具体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搞好法制宣传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共同任务。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要加强领导和监督,保障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任务的落实。要突出抓好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理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的学习,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相结合,扎实工作,务求实效。各级干部特别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法律知识,提高依法管理、依法决策的水平。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要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质,牢固树立忠实于法律的信念,以严格执法的实际行动维护 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要认真总结前两个五年普法工作的经验,采取切实措施,逐步实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用法和守法的良好风气,努力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为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打下坚实的基础。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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