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0年01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0〕2号
施行日期1990年01月1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机械电子工业部、国防科工委《关于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管理职能问题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兵器工业是常规战争的主要支撑力量,在抵御外敌入侵、维护社会安定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兵器工业又是我国国防工业中规模最大的行业,三线企业多,历史遗留问题多,保军的任务重,转民的任务也很繁重。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要团结广大职工,发扬老兵工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在保证完成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加强与各部门、各地区的联合和合作,大力发展民品,尽快建成适合兵器工业特点的军民结合的新体制。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〇年一月十八日
关于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管理职能问题的请示
国务院:
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四日,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并同意该公司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在涉外活动中享有一定的外事审批权。鉴于兵器工业的特点和当前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央领导同志关于要加强对兵器工业的集中统一管理的指示,在原批准的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组建方案的基础上,拟对其管理职能作适当调整。现将我们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 机械电子工业部授权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行使兵器工业行业(包括直属兵工单位、地方兵工、兵工动员线)的管理职能。
(一)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兵器工业发展的战略,研究制订全国兵器工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制度和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根据我军兵器装备的发展规划和装备系列,制订和调整全国兵器行业科研生产能力的战略布局和发展规划,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国兵器产品科研生产、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产品试制、产品销售、对外贸易等计划的统一平衡和安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制订全国兵器产品的技术、质量、计量标准和安全、设计规范,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国兵器产品的生产和技术鉴定;负责发放兵器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五)负责全国兵器产品的生产调度、物资供应、协作配套、生产技术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 为便于与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各军兵种的工作联系,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对内称“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
三、 为便于对全国兵器行业进行管理,建议将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定为享受正部级待遇的公司(干部任免问题按有关规定另行办理)。机械电子工业部要按照国家对全国性大型工业公司由有关部门归口管理的规定,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进行归口管理(具体办法另定)。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在业务工作上可直接与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有关军事部门建立联系。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召开的需各部门参加的会议,要通知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参加,并将所发文件直接发给该公司。
四、 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的职能作上述调整后,不增加机构,不扩大编制。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执行。
机械电子工业部
国防科工委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