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2年12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2]国函字282号
施行日期1982年12月2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原则同意你行《关于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董事会的报告》、并批准你们拟订的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章程》。
董、监事会的设立,按照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章程》办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董事会的报告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保险事业有了较大的发展。截至今年六月底统计,国内被承保的财产已达三千一百三十九亿元,占全国固定、流动资产的37%。三年来国内业务共收保费十一亿多元,各种损失赔款四亿五千余万元。国外业务收入保费二亿九千五百多万美元,各种损失赔款一亿六千四百余万美元。与业务相适应,在国内建立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一千零二十个,国外也有二十多处。现在我国保险公司已与世界上一百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近千家保险公司建立了分保业务关系,对外活动增多。在党的“十二大”精神指引下,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的保险事业将会有更大的发展。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我国经营保险业务的专业公司,由于工作任务日趋繁重,特别是对外活动的需要,有必要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董、监事会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保险事业的方针政策,领导和监督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除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保险公司有关同志参加外,还拟聘请国家经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铁道部、交通部、商业部、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一位负责同志参加。董事会不另设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人选另行报批。董事、监事人选由我行与上述有关部门商定。
上述意见当否,请批示。
附件: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营企业,是经营保险业务的专业公司。
第二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总公司于北京。根据业务需要,可在国内外各地设立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
第三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及所属分、支公司经营的业务范围是:
1、承保各种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以及农业保险等业务;
2、各种再保险业务;
3、代理外国保险公司办理对损失的鉴定和理赔等业务以及处理有关事宜;
4、购置、租赁、交换与本公司业务有关的动产、不动产;
5、受国家委托和经国家批准的其他业务;
6、办理上述业务而进行的有关事宜。
第二章 资本
第四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资本金为人民币五亿元。
第三章 组织
第五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十七至二十三名董事组成,董事由国家主管部门指定。
董事会推选七至九名董事为常务董事,并在常务董事中提名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二人,报请国务院任命。
第六条 董事会职权如下:
1、根据国家政策、方针,审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
2、决定分、支公司及附设机构的设置、变更或裁撤;
3、审定预算、决算和公司每年盈余分配方案及董事会认为重要的事项;
4、听取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第七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七至九名监事组成,监事由国家主管部门指定。
监事会推选常务监事三人,并在常务监事中提名首席监事一人,报请国务院任命。
第八条 监事会职权如下:
1、审查年度预算、决算;
2、检查一切帐目;
3、调查重大案件。
第九条 董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任会议主席。如董事长因故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为临时主席。
监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由首席监事召集并任会议主席。
董事会与监事会可召开联席会议,由董事长任会议主席。
第十条 董事会议闭会期间,由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或者由其委托的常务董事外理董事会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任命。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经理负责处理公司一切日常事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四章 财务审理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每年一月至十二月为营业年度。年终编制资产负债表、营业报告、损益表、财产目录及盈余分配方案,由总经理提交监事会审核后并报经董事会审定后,报请国家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除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令规定办理外,由董事会修改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