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交通运输部
发文日期2023年11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
施行日期2023年11月1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3年11月1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李小鹏
2023年11月10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0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六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 删去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三、 将第六十六条中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