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日期2023年07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号
施行日期2023年09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2023年6月14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次委务会通过 2023年7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号公布 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一般政策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23年6月14日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2023年7月11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提升我委制度建设水平,我委组织开展了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政策性文件清理工作。经过清理,决定对《关于颁发〈水电厂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电安生〔1996〕917号)等47件规章、行政规范性和一般政策性文件予以废止,对《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2021年第41号)等2件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一般政策性文件目录
2.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附件1
决定废止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一般政策性文件目录(47件)
附件2
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
一、经商财政部同意,决定将《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2021年第41号)的第七条修改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负责按照国家有关信贷政策和中央储备糖计划,及时发放和收回中央储备糖贷款,对发放的中央储备糖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中央储备糖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要求,其中储备白砂糖应当符合国标一级及以上。中央储备原糖出库加工的白砂糖投放食品市场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二、决定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社会领域相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社会规〔2021〕525号)附件中“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标题修改为“社会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将该办法第四条修改为“中央预算内投资优先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脱贫地区以及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等人口流入多、服务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倾斜”;将该办法第十八条中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民政部第47号令)修改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第6号令)”;将该办法第十九条中的“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建设标准(试行)(残联〔2021〕7号)”修改为“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建设标准(试行)(残联发〔202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