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2022年)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9-29   阅读:

发文机关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日期2022年12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部令第28号

施行日期2023年03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Alpha提示本文件附件为PDF,文字版由Alpha编辑团队依据PDF整理,信息不一致时,以PDF文本信息为准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已于2022年11月29日由生态环境部2022年第五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 黄润秋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金壮龙

农业农村部部长 唐仁健

商务部部长 王文涛

海关总署署长 俞建华

市场监管总局局长 罗文

2022年12月29日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 年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清单。

第二条 新污染物主要来源于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本清单根据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结合监管实际,经过技术可行性和经济社会影响评估后确定。

第三条 对列入本清单的新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第四条 各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海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

第五条 本清单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本清单自 202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pdf

附件预览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