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发文日期2022年04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农办渔函〔2022〕9号
施行日期2022年04月1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渔业行政处罚条款中界定“船长”含义的函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你局《关于渔业行政处罚案件条款中“船长”界定的请示》(闽海渔〔2022〕9号)收悉。经研究,对渔业行政处罚条款中“船长”含义的界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船长作为法律法规责任承担主体,对渔业船舶具有独立决定权,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未持有船长证书,但实际担任船长、行使船长职责的当事船员,在对其违法行为适用相关处罚条款时,可以认定为船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