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2022年)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渔业行政处罚条款中界定“船长”含义的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9-29   阅读:

发文机关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发文日期2022年04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农办渔函〔2022〕9号

施行日期2022年04月1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渔业行政处罚条款中界定“船长”含义的函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你局《关于渔业行政处罚案件条款中“船长”界定的请示》(闽海渔〔2022〕9号)收悉。经研究,对渔业行政处罚条款中“船长”含义的界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船长作为法律法规责任承担主体,对渔业船舶具有独立决定权,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未持有船长证书,但实际担任船长、行使船长职责的当事船员,在对其违法行为适用相关处罚条款时,可以认定为船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2年4月11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