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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9-30   阅读:

发文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文日期2022年11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民航规〔2022〕61号

施行日期2023年01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Alpha提示本文件发布形式为PDF,文字版由Alpha编辑团队依据PDF整理,信息不一致时,以PDF文本信息为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信息员)管理工作,明确安全信息员的工作职责、基本要求和培训管理,依据《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安全运行监督办公室(以下统称监管局)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信息员管理。

第三条 民航局航空安全办公室负责安全信息员的统一监督管理,明确安全信息员的工作职责和基本要求,指导教员团队建设,组织编制安全信息员考试题库,监督培训质量,组织开展安全信息管理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等工作。

第四条 地区管理局和监管局负责本辖区企事业单位安全信息员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本辖区安全信息管理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等工作。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信息员的管理,组织本单位安全信息员按规定参加培训和保持资格,确保配备的安全信息员的数量满足本单位安全信息工作需要,且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标准。

第二章安全信息员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 安全信息员负责安全信息的收集、处理、报告、分析、应用和共享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安全信息员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按照安全信息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或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信息管理制度;

(二)收集和审核安全信息,按照规定的报送规范和时限,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安全信息系统)、安全信息共享平台等报送安全信息;

(三)分析本单位安全信息,评估本单位安全状况和趋势,

主动发现本单位安全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风险和安全隐患;

(四)按规定接收和处理局方发布的航空安全预警警示和安全通告;

(五)定期在本单位内部开展安全信息管理类法律、规章和文件的宣贯。

第八条 安全信息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信息保护管理相关规定,按照国家及民航局相关保密规定处理涉密安全信息。根据安全信息保护等级分类,控制安全信息知悉和分发范围,执行传递及披露程序,强化管控意识,确保安全信息可控。

第三章安全信息员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 安全信息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过硬,忠于职守,敬业奉献;

(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品行良好;

(三)按要求参加培训且考核合格;

(四)掌握安全信息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熟悉安全信息相关业务,了解安全信息分析的基本原理、步骤和方法;

(五)具备较强的计算机系统操作技能和常用工具软件的使用技能,掌握安全信息系统的基本操作;

(六)具有一定的沟通协调和管理能力。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配备的专职安全信息员数量应当满足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需要,且符合下列标准:

(一)年飞行小时60万以上的运输航空公司(含子公司和具有相对独立运行管理职责的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至少配备3名;

(二)年飞行小时10万~60万的运输航空公司(含子公司和具有相对独立运行管理职责的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至少配备2名;

(三)年飞行小时8万以上的通用航空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至少配备3名;

(四)年飞行小时5万~8万的通用航空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至少配备2名;

(五)年旅客吞吐量2000万以上的机场安全管理部门至少配备3名;

(六)年旅客吞吐量1000万~2000万的机场安全管理部门至少配备2名;

(七)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安全管理部门至少配备2名;

(八)其他单位至少配备1名。

运输航空公司、子公司和具有相对独立运行管理职责的分公司应按上述标准分别配备安全信息员;通用航空公司包含飞行训练机构。

第十一条 安全信息员分为安全信息专员、高级安全信息员和资深安全信息员。

(一)对于满足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安全信息员,所在单位应当聘为安全信息专员;

(二)对于满足第九条所列条件且在安全信息岗位工作6年以上、具备较高专业素质的安全信息员,所在单位应当聘为高级安全信息员;

(三)对于满足第九条所列条件且在安全信息岗位工作10年以上、具备较高专业素质,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安全信息员,所在单位在向民航局提出申请并获得认可后,应当聘为资深安全信息员:

1.主动创新理念和方法,为行业安全信息政策和标准制定提出被采纳的重要意见或建议的;

2.深入开展安全信息技术研究,对行业安全信息分析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二条 安全信息员变更时,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属地监管局报备,并同时申请或注销安全信息员的安全信息系统账号。

第十三条 安全信息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所在单位应当终止其安全信息员的聘用:

(一)有违法、违纪情况或严重失信行为的;

(二)未按要求按时参加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三)因身体、心理健康或离职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安全信息员职责的。

第十四条 民航局对在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安全信息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培训管理

第十五条 安全信息员培训分为初始培训和复训,培训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民航基础知识、《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解读、安全信息系统的使用、信息分析方法与程序、人的因素/典型风险分析、安全信息管理应用与实践等。仅持有经营许可证的通用航空公司的安全信息员,培训内容可不包括民航基础知识。

安全信息员初始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复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对于仅持有经营许可证或仅运营热气球的通用航空公司,安全信息员的初始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第十六条 安全信息员初始培训采取集中教学方式,复训采用集中或网络教学方式。网络教学应当使用现代技术手段,确保培训要求得到落实。

第十七条 安全信息员应当在从事安全信息相关工作6个月内(年飞行小时1万以下的通航公司和年旅客吞吐量200万以下的机场,为12个月内)完成初始培训并通过考核,且每两年

(按自然年份计算,即自取得初始培训结业证之日起至首次复训或后续复训年份的公历年最后一天)完成安全信息员复训并通过考核。考核合格后,获得安全信息员培训证书。培训内容、考核形式和合格分数详见附件。

第十八条 当参训人员未通过考核时,补考要求如下:

(一)初始培训考核未通过者,可在参加初始培训之日起一年内申请补考3次;3次补考均未通过,应当重新参加初始培训;

(二)复训考核未通过者,可申请补考一次;补考未通过,

应当重新参加复训。

第十九条 培训考核中,参训人员有作弊行为的,取消其考核成绩,记入诚信档案,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在相应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局方安全信息员参加的航安监察员初始培训、复训以及航空安全管理工作履历,经民航局评估认可后可替代安全信息员初始培训和复训。

第二十一条 持有安全信息员培训证书的人员可申请参加民航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考核合格后,获得民航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考核合格证

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满前90日内,通过安全培训考核管理平台提交安全信息人员复训证书及履职证明,申请考核合格证的换发。

第二十二条 安全信息员的培训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安全信息培训机构实施:

(一)具有完备的培训管理手册,包括学员管理、教员管理、教学管理、培训档案管理和培训质量管理等制度;

(二)具备与培训内容相符的课件、题库以及培训考核系统;

(三)具备满足下列条件的教员:

1.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丰富的安全信息工作经验;

2.熟悉安全信息相关的法律、规章和标准;

3.具备较强的教学能力和研究能力;

4.在安全信息员培训中不少于3次授课。

(四)教员数量不少于10名,其中专职培训教员不少于2名且均具有正高级以上职称。每名教员受聘于一家安全信息培训机构且仅代表该机构开展培训活动。

(五)局方人员不得在培训机构中兼任职务。

第二十三条 安全信息培训机构应当于每年11月15日前通过安全信息系统(safety.caac.gov.cn)“安全信息培训”栏目发布下一年度安全信息员培训计划。

第二十四条 安全信息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计划和大纲开展培训工作。因客观因素导致培训不能按计划开展的,需通过安全信息系统及时发布调整后的计划。

第二十五条 安全信息培训机构应当安排监考人员进行现场监考,监考人员应当遵守回避原则。

第二十六条 安全信息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培训工作制度和培训档案管理制度,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学员等情况。培训档案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七条 安全信息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对实施的培训工作进行分析并评估,持续改进培训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民航局航空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安全信息员培训内容、考核形式和合格分数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人员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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