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交通运输部
发文日期2022年11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6号
施行日期2023年01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决定》已于2022年10月25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李小鹏
2022年11月3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30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一百六十条第七项、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七项均修改为:“(七)需要通报的跑道表面状况及其重大变化”。
二、 将第一百六十二条第六项修改为:“(六)需要通报的跑道表面状况及其重大变化”。
三、 将第二百八十八条修改为:“塔台管制员应当按相关要求将机场管理机构提供的跑道表面状况或者运行中的航空器驾驶员报告的跑道刹车效应情况通知起飞、着陆和滑行的航空器。
“机场跑道刹车效应,分为好、中好、中、中差、差和极差六个等级。《航空器驾驶员报告的跑道刹车效应与跑道状况代码对照表》见附件14。”
四、 将第四百零六条中的“6公里”修改为“5.6公里”,“10公里”修改为“9.3公里”,“3公里”修改为“2.8公里”,“5公里”修改为“4.7公里”。
五、 将第四百零七条、第四百零八条、第四百二十九条中的“6公里”修改为“5.6公里”。
六、 将第四百一十条中的“6公里”修改为“5.6公里”,“10公里”修改为“9.3公里”。
七、 将附件14修改为:
航空器驾驶员报告的跑道刹车效应与跑道状况代码对照表
驾驶员报告的跑道刹车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