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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民航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10-01   阅读:

发文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文日期2022年09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民航规〔2022〕47号

施行日期2022年11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Alpha提示本文件发布形式为PDF,文字版由Alpha编辑团队依据PDF整理,信息不一致时,以PDF文本信息为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安全评估的职责 ……………………………………1

第三章 安全评估工作要求 …………………………………2

第一节 安全评估准备 ……………………………………3

第二节 系统及运行环境描述 ……………………………3

第三节 危险辨识 …………………………………………4

第四节 风险分析 …………………………………………5

第五节 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5

第六节 安全评估结论 ……………………………………6

第七节 安全评估报告 ……………………………………6

第四章 安全评估方法………………………………………8

第五章 附则 …………………………………………………8

附录1:民航空管安全评估报告模板 ………………………10

附录2:民航空管安全评估表 ………………………………14

附录3:民航空管安全评估跟踪情况表 ……………………17

附录4:安全评估方法简介 …………………………………19

附录5:对民用航空器的运行具有潜在危险的

其他空域活动的协作及安全评价……………………………23

民航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空管安全管理体系,明确空管运行单位安全评估工作要求,依据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空管运行单位开展安全评估工作。

第三条安全评估遵循客观性、针对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的原则,如实反映预期变更对空管运行带来的影响,为安全生产提供决策依据。

第四条民航局鼓励和支持对安全评估的方法、技术进行研究创新,提高安全评估的科学性及规范性。

第二章 安全评估的职责

第五条民航局指导和监督全国民航空管安全评估工作,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和检查本地区民航空管运行单位的安全评估工作。

第六条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结合安全管理体系相关内容,建立安全评估制度和程序,开展安全评估工作。

第七条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相关专业人员协助开展安全评估工作,但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对安全评估结论负责。

第三章 安全评估工作要求

第八条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在遇到下列重大变更情况时,应当针对该情况对运行的影响进行安全评估:

(一)降低最低飞行间隔标准;

(二)变更管制方式;

(三)新技术首次应用;

(四)实施新的飞行程序或管制程序 (新开航机场实施 PBN程序);

(五)调整空域范围或空域结构;

(六)新建、改建、扩建空管运行设施设备等建设项目;

(七)新生产系统投运;

(八)其他必要的情况。

第九条安全评估分为事前评估和跟踪评估两个阶段。事前评估是对预期变更的可行性、安全性和可靠性以及实施后是否会满足预定安全水平的评估,一般包括如下几个步骤:

(一)评估准备;

(二)系统及运行环境描述;

(三)危险辨识;

(四)风险分析;

(五)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六)形成安全评估结论与建议;

(七)编写安全评估报告。

跟踪评估是对预期变更实施后是否满足预定安全水平以及未来安全发展态势所进行的验证和评估。

第一节 安全评估准备

第十条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对系统重大变更进行安全评估前,应当提前策划安全评估工作安排,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安全评估的目的与范围;

(二)参与安全评估的部门、人员及分工;

(三)安全评估的方案;

(四)时间和进度安排;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二节 系统及运行环境描述

第十一条安全评估需要明确系统变更前后的运行情况及工作环境变化,至少包括:

(一)系统运行现状及变更后预期运行展望;

(二)预期变更对人员、设施设备及管理需求的具体描述;

(三)有关规章标准的符合性要求;

(四)与其他民航空管运行单位、航空运营人、机场运行部门的业务关系和相互影响;

(五)其他涉及运行的必要情况。

第三节 危险辨识

第十二条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全面分析预期变更所带来的风险,利用各种可行的方法辨识危险。

第十三条危险辨识应当考虑以下方面的因素:

(一)空域及地形特征:空域结构、航路航线布局、机场特征和复杂程度 (包括跑道的结构、跑道长度和滑行道的结构,机场周围障碍物等);

(二)空中交通特征:空中交通的复杂程度、飞行流量、其他空域用户活动等;

(三)人员:管制员、技术保障人员数量及技能培训状况;

(四)工作程序:运行程序、规范、制度以及与其他单位的协议等;

(五)设备状况: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类型 (空 — 地通信的类型、监视系统的类型)及状况、航空气象地面设施设备状况等;

(六) 运行环境:天气特点、电磁环境等;

(七) 应急措施:运用新技术时,必须考虑应急措施,以降低风险。

(八)航空器机型、性能和机载设备特点;

(九)智能设施设备应用衍生风险;

(十)其他可能对民航具有潜在危险的活动等。

第十四条对民用航空器构成潜在危险的活动或者发现了潜在危险活动的组织或单位,可协助空管运行单位开展安全风险评价 (评价模板参考附录2),通过协议或方案明确风险控制措施。对于其他可能涉及的组织或单位,民航空管运行单位需加强协作,做好协同决策 (附录5)。

第四节 风险分析

第十五条风险分析应当采用定性或定量的方法从危险的后果严重程度和发生可能性两方面入手,综合评价风险大小,并依据风险可接受准则确定其是否可接受。

风险按照可接受程度可分为:不可接受风险、可容忍风险和可接受风险。

第十六条风险可接受准则是风险分析的重要依据,风险可接受准则的确定应参考: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的要求;

(二)国际通用标准、通行做法和惯例;

(三)预期变更实施后总体风险不比实施前有明显增加;

(四)经沟通咨询或访谈,相关单位或人员认为风险可接受。

第五节 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安全评估应当制定风险控制措施,消除或降低不可接受风险及可容忍风险。

第十八条风险控制措施可采取加强人员培训、改进工作程序、更新设施设备、调整空域或航线限制等方式。

第十九条安全评估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残余风险,即风险控制措施实施后未处理、未消除或新产生的风险。在明确所有风险控制措施后应当再次进行风险分析,并且:

(一)明确可容忍风险存在期限;

(二)本单位无法进行风险缓解的情况应当在安全评估报告中给予明确说明。

第六节 安全评估结论

第二十条安全评估应当形成评估结论,明确各种可能的风险及其可接受程度、采取安全措施后的预期安全状态等。

第二十一条安全评估应当对预期变更是否能够实施、应当具备的条件等给出说明。遵循客观性、针对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原则,在风险控制措施的基础上,提出消除或降低风险的技术和管理对策建议。

第七节 安全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估应当编制安全评估报告,说明安全评估过程及发现的问题。安全评估报告一般由封面、签字页、摘要、正文及附录等部分组成,具体见本办法附录1――民航空管安全评估报告模版。

对于遇到第八条所述情况,预期变更仅影响本单位且对安全运行影响较小的情况,可以简化程序,填写 《民航空管安全评估表》,具体见本办法附录2――民航空管安全评估报告表。

第二十三条安全评估报告内容正文部分至少包括:

(一)概况

1、安全评估的目的与范围;

2、参加的部门和人员;

3、安全评估的简要过程和主要结论。

(二)系统及运行环境

1、系统运行现状及变更后预期运行展望;

2、预期变更对人员、设施设备及管理需求的具体描述;

3、有关规章标准的要求;

4、与其他民航空管运行单位、航空运营人、机场运行部门的业务关系和相互影响;

5、其他涉及运行的必要情况。

(三)危险辨识与风险分析

1、危险辨识过程和采用的方法;

2、风险分析过程和采用的方法。

(四)风险控制措施

(五)安全评估的结论

第二十四条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妥善保存安全评估报告,并根据跟踪评估阶段的实际情况填写附录3―― 《民航空管安全评估跟踪情况表》。

第二十五条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在预期变更正式实施前10个工作日,将评估报告提交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和监管局及上级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并根据需要,将有关报告抄送机场运行管理部门、航空运营人等有关单位。

第二十六条民航监管局可根据情况,要求运行单位对评估情况进行补充或到现场进行检查核实。

第二十七条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在实施预期变更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安全评估报告中提出的安全措施和建议。对于新发现的风险应当及时进行分析和控制。

第四章 安全评估方法

第二十八条安全评估应当根据评估的条件、特点和需要,合理选用安全评估方法。

第二十九条空管安全评估的方法主要有专家评估法、统计分析法、安全系统工程方法、模拟仿真等。

本办法附录4给出了几类方法的简要介绍。

第三十条在技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采用定量分析,必要时可以选用几种评估方法相互验证、综合分析,以提高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用语定义如下: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是指从事和提供民用航空空中交通服务、航空情报服务、通信导航监视服务、航空气象服务的单位,包括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及其所属的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分局、空中交通管理站和机场管理机构及其下属的空管运行部门。

安全评估:是以实现系统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的原理和方法,对系统中存在的危险和隐患进行识别与分析,分析其严重程度和可能性,提出安全对策建议,为系统制定防范措施和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活动。

危险:潜在的可能造成损失的状况。

风 险 : 某 一 特 定 危 险 情 况 发 生 的 可 能 性 和 后 果 严 重 性 的组合。

可容忍风险:由于条件限制,暂不能降低到可接受水平,允许在一定时期内存在的风险。

风险可接受准则:系统在规定时间内可接受的风险等级,它直接为风险分析以及制定风险控制措施提供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1年5月 4 日 发 布 的 《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安全评估管理办法》(AP-83-TM-2011-01)同时废止。

民航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评估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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