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文日期2022年09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民航规〔2022〕46号
施行日期2022年11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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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空管行业安全管理水平,落实民航局法定自查工作要求,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建立主动自查、主动整改、主动完善的检查机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空管行业安全管理和运行过程的检查。
第三条 运行过程包括空中交通服务、航空情报服务、通信导航监视服务、航空气象服务的运行及管理以及搜寻援救协调过程。
第四条 空管运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空管运行单位应当结合安全管理体系相关要求建立本单位的安全检查管理制度,明确安全检查的组织机构与职责、工作程序及人员管理、组织实施等要求,规范安全检查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空管运行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安全检查工作的总体安排,以及安全检查过程的组织和实施,指导、协调、沟通、监督本单位安全检查工作。
第七条 安全检查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掌握安全管理或相关业务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程序,了解相关业务领域的国际民航组织标准和建议措施、航行服务程序等相关知识;
(二)在安全管理或相关业务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理论基础;
(三)在安全管理或相关业务领域从事相关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近三年来未出现过因本人原因造成的严重差错及以上事件;
(五)工作严谨、忠于职守、客观公正;
(六)具有较强的分析、判断和思维能力,善于发现和解决问题;
(七)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
第八条 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所在部门推荐并经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聘任为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员,聘期为三年。安全检查员的数量由本单位根据运行实际情况和实施安全检查工作的需要确定。各单位安全检查员可以由质量安全管理员等人员兼任。
第九条 空管运行单位应当根据安全检查员履行工作职责的需要,有计划地开展对安全检查员的培训工作。安全检查员应当每三年接受至少一次本单位或者上级空管单位开展的相关培训。
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安全管理、业务理论和技能;
(二)安全检查工作规则、程序与标准;
(三)安全检查的实施方法与技巧等。
第十条 安全检查员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经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审议后可以终止聘任:
(一)不能持续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
(二)参加安全检查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三)安全检查中工作表现不符合要求的;
(四)本人申请终止聘任的。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建立定期的和不定期的、系统的安全监督自查机制。自查是空管运行单位对本单位安全工作的检查。空管运行单位定期自查每年至少一次,可结合内部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工作开展。
第十二条 空管运行单位应按民航监管执法信息系统法定自查要求,将自查内容覆盖民航监管执法信息系统中法定自查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 空管运行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对存在问题较多、安全保障能力薄弱的部门加大安全检查工作的力度,适当提高自查的频次。
第十四条 空管运行单位应建立不定期安全检查机制,在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开展不定期安全检查:
(一)安全形势出现滑坡;
(二)面临重大保障任务;
(三)业务面临或出现重大变更;
(四)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安全与运行的责任、目标落实情况;
(二)安全制度手册程序等制定、更新、保存情况;
(三)安全管理和业务运行规定、程序与标准掌握、落实情况;
(四)安全管理和业务运行过程实际情况,包括过程的受控性、符合性、有效性等;
(五)业务运行的季节性或运行环境变化后的特定要求落实情况;
(六)人员资质以及培训情况;
(七)民航行业监管事项库相关内容;
(八)上次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九)安全管理体系相关要求;
(十)安全工作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安全检查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听取汇报;
(二)文件检查;
(三)记录检查;
(四)现场检查;
(五)人员访谈;
(六)问卷调查;
(七)音视频检查 (通话录音、监视系统录像、现场音视频等);
(八)远程检查。
第十七条 空管运行单位应结合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制定检查计划,制定检查计划时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往的检查结果 (可重点关注人员执勤、交接班情况);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各项风险控制措施是否落实到位且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安全检查员应根据检查计划和方案,细化检查内容,完成检查后应当及时填写安全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由安全检查的组织部门和被检查单位归档。
第十八条 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检查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开展系统性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负责人和完成时限。
第十九条 空管运行单位组织安全检查时,应当对上次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回访,并将跟踪回访情况做好记录。回访可以采取远程检查或者实地检查方式进行。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条 空管运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安全检查工作档案,收集整理安全检查信息,相关数据及文档保存不得少于6年。
第二十一条 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对安全检查信息进行分析,查找系统性安全隐患,持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