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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民航局安全生产行政约见实施办法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10-02   阅读:

发文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文日期2022年09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民航规〔2022〕33号

施行日期2022年09月3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Alpha提示本文件发布形式为PDF,文字版由Alpha编辑团队依据PDF整理,信息不一致时,以PDF文本信息为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进一步突出民航“安全隐患零容忍”的要求和“严”的导向,推动落实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参照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民航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民航局对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的行政约见,或对民航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统称行政约见)相关工作。

第三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行政约见,是指民航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为督促落实安全责任,指导加强安全管理,而对民航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民航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警示性谈话。

第四条 【启动条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局可组织对其行政约见:

(一)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运输航空责任事故、责任原因严重征候、通航或地面较大事故或其他造成严重影响的不安全事件;

(二)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缺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存在较大问题;

(三)民航行政机关未按照《民航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办法》所列情形进行调查、履职反思、监管自查或责任追究;

(四)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或民航行政机关对民航局部署或督办的重要安全事项未按期完成或质量不合格;

(五)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或民航行政机关收到安全工作警示函后重视程度不够、措施不到位,或半年内收到民航局2次(含)以上警示函;

(六)民航局认为有必要进行行政约见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行政约见程序

第五条 【承办部门】

民航局行政约见原则上由民航局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承办。民航局其他部门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可经民航局安委会授权后承办,并代表民航局实施行政约见。

第六条 【预先准备】

(一)民航局各部门依据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通过局内便函向安委会办公室提出计划行政约见的申请,经民航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承办部门得到批准后应将拟定约见日期等内容告知被约见单位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如约见分公司,视情通知相关管理局);约见的启动条件涉及不安全事件的,还应告知负责该事件调查的民航地区管理局。

(三)被告知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在不晚于拟约见前5个工作日,向承办部门提交书面材料,主要包括:被约见单位基本情况、近期安全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局方监管方面的反思p约见的启动条件如涉及不安全事件的,负责该事件调查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提交调查处理的详实材料。

(四)承办部门完成上述材料汇总后,应向被约见单位下发通知,明确约见的时间、地点和拟谈主题等内容。必要时可同时通知被约见单位的上级单位派员列席。

(五)被约见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按要求参加行政约见的,需书面说明原因井得到批准。

第七条 【约见流程】对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约见现场主要流程如下:

(一) 由约见方代表宣读《行政约见现场告知书》(见附件),并由约见方、被约见方双方代表签字确认。

(二)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单位汇报近期安全状况,针对被约见事由的认识、已采取的措施和进一步整改计划。

(三)相关民航地区管理局汇报对被约见单位的安全监管情况、事件调查处理情况。

(四)民航局各相关部门进行点评。

(五)民航局领导作指示(或指定三总师或安全监察专员代为传达)。

第八条 【约谈内容】行政约见的谈话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警示告诫被约见单位相关问题隐患的严重性;

(二)剖析问题,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三)对被约见单位及相关地区管理局提出工作要求;

(四)视情通报相关处理意见。

第九条 【齐抓共管】行政约见情况由民航局或组织行政约见的民航地区管理局通报被约见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督促其落实监督管理责任,针对违法行为对被约见单位实施内部处理或纪律惩戒。

第十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得以行政约见代替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行政约见结束后形成纪要,由民航局领导签发。纪要签发后5个工作日内,所有相关材料由安委办归档。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对民航行政机关的行政约见程序参照第二章有关内容执行。

第十三条 各地区相关单位被行政约见的次数、整改质量纳入民航局安委会对各地区管理局的安全生产考核。

第十四条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应参照本办法健全完善各地区行政约见制度。各监管局接管理局授权实施行政约见,不另行制定制度。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民航局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30日起实施,《民航局安全监管行政约见实施暂行办法》(民航发〔2011〕121号)同时废止。

附件

行政约见现场告知书

《民航局安全生产行政约见制度》旨在依法对民航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民航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警示告诫,督促落实安全责任,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一、本次约见依据《民航局安全生产行政约见实施办法》第四条第款“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进行。

二、如规定的负责人无故未按要求到场,视为对民航局责令立即消除或限期消除相关安全隐患的行为有意回避,行政约见中止。如由此导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将依法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仍拒不执行的,民航局有权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并自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之目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目连续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约见将严格按程序说明事由和目的,通报主要问题,听取相关汇报,并提出整改要求。约见情况将通报你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上述内睿细无异议,请签字确认。

约见方代表____ 被的见方代表____

此件一式2份,送达被约见单位1份,民航局安委会办公室归档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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