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文日期2022年08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民航规〔2022〕29号
施行日期2022年08月1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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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安全隐患排查,提高安全监测和预防能力,依据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结合民用航空安全预警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用航空安全预警启动、编写、发布和监督等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航空安全预警是指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基于安全数据分析和安全信息研判等,结合行业或辖区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与隐患,发布的 《航空安全预警警示》《航空安全通告》等安全文件。安全预警不涉及空防安全领域。
第四条 民航局负责指导、汇总、归类和分析航空安全预警的实施情况,视情将 《航空安全预警警示》《航空安全通告》中的要求纳入相应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安全预警的实施。原则上,监管局不得发布 《航空安全预警警示》。
第五条 《航空安全预警警示》《航空安全通告》的内容应当简明扼要、重点突出、事例 (或背景)明确、措施具体可行,主要包含主题、适用范围、背景、风险提示、工作要求、发布单位 、生 效 时 间 、有 效 期 (按 需 )等 ,具 体 模 板 见 附 件 1 和附件2。
第六条 民航局航空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简称民航局安委办)在以下情况出现时应当适时启动安全预警警示工作:
(一)民航局月度航空安全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重要部署;
(二)民航局相关部门识别确定的系统性、全局性安全风险或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
(三)发现行业趋势性安全问题;
(四)认为地区管理局航空安全文件具有全局性警示意义。
经研判未达到预警警示程度,但需提醒行业内相关单位重视的安全信息,可视情发布 《航空安全通告》。
民航局 《运行安全通告》和 《维修警示信息》的实施,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如确需发布 《航空安全预警警示》的,应当由民航局安委办统一发布。
第七条 地区管理局在辖区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当适时启动安全预警警示工作:
(一)发生事故或责任原因严重征候;
(二)重复发生同类型不安全事件;
(三)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四)出现趋势性安全问题;
(五)运行模式或运行条件发生重要变化;
(六)其他可能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
经研判未达到安全预警警示程度,但需提醒辖区内相关单位重视的安全信息,可视情发布 《航空安全通告》。
第八条 地区管理局编写 《航空安全预警警示》《航空安全通告》时,如果经评估可能对本地区外的运行以及对民航局规章、政策、标准等产生影响,应当报民航局,由民航局安委办审核发布,并将编写安全预警警示和安全通告的管理局列入发布单位栏。其他情况下,发布时同时抄送民航局安委办。
监管局编写 《航空安全通告》时,如果经评估可能对本辖区外的运行产生影响,应当报地区管理局,由地区管理局安委办审核发布;如果经评估可能对民航局规章、政策、标准等产生影响,应当通过地区管理局报民航局,由民航局安委办审核发布,并将编写安全通告的监管局列入发布单位栏。其他情况下,发布时同时抄送地区管理局安委办。
第九条 民航企事业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负责从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统”(safety.caac.gov.cn)及时接收和处理适用于本单位的 《航空安全预警警示》《航空安全通告》。
第十条 民航企事业单位应当将 《航空安全预警警示》《航空安全通告》的接收和处理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针对预警警示内容和通告重点,结合实际第一时间分析、研判和评估,尽早采取相应预防、管控等措施,及时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及时做好安全风险防范和隐患治理。
第十一条 地区管理局应当结合年度检查计划或阶段性安全整治,对辖区内民航企事业单位的 《航空安全预警警示》《航空安全通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安全信息的有效利用,实现监督闭环。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民航局航空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4月22日下发的《关于规范<航空安全指令>等安全文件的说明》同时废止。
附件:1.航空安全预警警示模板
2.航空安全通告模板
民用航空安全预警实施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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