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文日期2022年07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民航规〔2022〕26号
施行日期2022年07月2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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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动报告管理工作,调动民航企事业单位及广大一线员工参与安全管理、报告安全隐患的积极性,及时识别并防范民航安全运行中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航行政机关和民航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信息主动报告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信息主动报告是指民航从业人员、社会公众以及民航企事业单位等各类组织,通过强制报告以外的途径,包括但不限于自愿报告、安全举报、信息共享等进行的安全信息报告。
第四条 民航安全信息主动报告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报告的内容与民航安全相关、具体完整且有证据支持。
第五条 民航局负责建立健全安全信息主动报告机制和奖励制度,完善报告系统和平台,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明确减免处罚条件,激发和保护安全信息报告人积极性,营造“人人讲安全、人人为安全”良好安全文化氛围。
第六条 民航局鼓励民航企事业单位建立安全信息主动报告奖励机制和减免处罚政策,对做出贡献的报告人给予相应物质和精神奖励,对满足条件的报告人给予减免处罚。
第七条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应当完善安全信息管理制度,畅通信息渠道,将本辖区民航企事业单位安全信息主动报告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作为安全管理体系符合性检查的重要事项,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及时指导和纠偏,必要时督促整改和落实责任。
第八条 民航企事业单位应当在现有安全信息管理制度基础上,建立健全安全信息主动报告机制,明确主动报告的内容,鼓励实名报告,丰富报告渠道,及时处理与反馈,按需采取纠正、预防和补救措施,提升员工报告意愿和能力,保护报告人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报告人的作用。
第二章 报告的途径和范围
第九条 民航局负责建立行业安全信息主动报告系统,包括安全信息共享平台、安全举报平台和委托中国民航大学负责运行的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等,实现对安全信息报告的综合管理。
第十条 民航从业人员可以使用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通过网上填报(scas.airsafety.cn)、微信公众号(中国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和电子邮件(scas@cauc.edu.cn)的方式向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提交报告。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收集的报告内容如下:
(一)涉及航空器不良的运行环境、设备设施缺陷的报告;
(二)涉及到执行标准、飞行程序困难的事件报告;
(三)除事故、征候和一般事件以外其他影响航空安全的事件报告;
(四)其他与航空安全直接相关的问题或建议。
第十一条 民航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可以使用安全举报平台,通过民航局政府网站(cac.gov.cn)、电子邮件(aviationsafety@cac.gov.cn)和电话(80-810-0949)等方式向民航行政机关进行举报。安全举报收集的报告内容如下:
(一)涉及事故、征候和一般事件;
(二)涉及违法行为;
(三)涉及安全隐患;
(四)其他与航空安全直接相关的问题或建议。
涉及违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旅客服务、公共卫生等领域的事项,不属于安全举报范围。
第十二条 民航企事业单位应当将本单位收集的与外部环境相关的安全隐患、缺陷、建议等信息,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统(safety.cac.gov.cn)中的安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共享。
共享的安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运行环境、机务维修、地面保障、设施设备、标志标识、飞行程序、空管保障等方面的内容。鼓励民航企事业单位通过安全信息共享平台分享本单位收集的典型安全隐患,促进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共享和应用。
第十三条 民航企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安全信息主动报告管理制度,明确安全信息主动报告的范围,建立和改进安全信息主动报告系统或平台,公布本单位安全信息报告系统、平台、应用程序(APP)、微信公众号、电话、电子邮件等相关报告方式。
第三章 报告的处理原则和程序
第十四条 通过航空安全自愿报告(SCASS)、安全信息共享平台收集的安全信息报告的处理原则是自愿性、保密性和非处罚性。通过安全举报平台收集的安全信息报告的处理原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报告人应当做到实事求是、诚实守信,对其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单位,违者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主动报告的登记、评估、受理、拟办、分送、查处和反馈等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纪律,依法保护报告人身份、报告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民航企事业单位通过制度建设明确对报告人的保护和奖励政策,避免因报告遭受各类打击报复和不公平待遇,让员工放下思想负担、卸下心理包袱,敢当、愿当报告人。
第十八条 报告人因主动报告违法行为、事故隐患等而遭受单位的不公平待遇的,可在提交报告6个月内或遭受不公平待遇90日内(以后发生的为准)通过安全举报向民航行政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 民航行政机关对报告人主动报告自己违章行为的,如果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予以减免处罚:
(一)唯一的信息来源;
(二)非故意的违章行为;
(三)未涉及犯罪、事故、严重征候;
(四)未表明缺乏资质或胜任能力;
(五)近5年不存在因违法行为而受到民航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况;
(六)在违章行为发生后5日内提交报告。
第二十条 民航企事业单位对报告人主动报告自己违反单位内部规定的行为,应当考虑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信息来源唯一性等因素,视情予以减免处罚。
第二十一条 通过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收集的报告,应当按以下步骤处理(流程图见附件1):
(一)接收报告人的自愿报告;
(二)执行工作组初步审查报告,确定是否涉及紧急安全问题。如果涉及,对报告进行编码和去除识别信息后,立即转交局方和相关单位;如果不涉及,判断是否符合自愿报告受理条件,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报告,退回报告人;
(三)核查报告内容,视情联系报告人补充信息;
(四)对报告进行编码,将编码告知报告人便于报告人跟踪报告的处理情况;
(五)去除报告中涉及的识别信息,分发给专家工作组以编写分析报告,提出安全建议;
(六)视情向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发布告警信息;
(七)将整理后的报告信息和分析报告录入数据库;
(八)销毁原始报告;
(九)视情发布信息简报和信息通告。
对于涉及违法行为、强制报告等超出受理范围的报告,经与报告人协商后,可直接转发至安全举报系统。
第二十二条 通过安全举报收集的报告,应当按以下步骤处理:
(一)在收到举报信息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受理情况。举报信息存在内容表述不详或缺失等影响评估的情形,经与举报人联系沟通后,举报人无回复或核实、补充,或因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不清、不实等原因无法取得联系的,视为无效举报,不予受理;
(二)地区管理局或监管局负责调查、处理涉及本辖区的安全举报信息;
(三)调查结束后5日内,受理单位向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已受理举报信息但因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不清、不实等原因无法取得联系的,查处结果不予反馈。
第二十三条 通过安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的信息(以下简称共享信息),应当按以下步骤处理(流程图见附件2):
(一)民航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收集的安全信息所反映的具体问题,整理与外部环境相关的安全隐患、缺陷、建议等共享信息。
(二)民航企事业单位应当对共享信息的内容进行审核,确保信息描述清晰、要素完整。
(三)民航企事业单位应当于每月10日前,在安全信息共享平台上,将共享信息分发至需要对问题进行解释或核实的单位以及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判断需立即共享的安全信息,应当尽快在安全信息共享平台上分发。
(四)相关单位收到分发给本单位的共享信息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查明情况,分析原因,制定和落实相关措施。
(五)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反馈共享信息的核实情况,原则上应当在收到信息后的下月1日前完成核实和反馈。除已通过民航安全信息系统上报的事件信息外,反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核实结论(已报送航安系统、已报送内部系统、启动核实)、具体情况、原因分析、措施及落实情况。
(六)各地区管理局和监管局应当及时关注辖区内单位的安全信息共享情况,对于安全信息共享平台中尚未反馈的共享信息,督促辖区内单位及时核实反馈。在评估辖区安全状况和安全风险时,应当结合共享安全信息综合评估。
第四章报告的应用和共享
第二十四条 民航局鼓励民航企事业单位交流安全信息主动报告的做法,在采取适当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促进安全信息共享。
第二十五条 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将各种渠道收集到的主动报告安全信息与事件强制报告系统的信息融合,深入发掘报告资源价值,加强应用工具研究和数据成果开发,及时精准发现行业安全运行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分类分层分领域及时发布预警警示、安全通告等安全文件。
第二十六条 民航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汇总、分类、梳理、分析收集的安全信息报告,建立科学模型,发现管理、组织、系统、文化上的源头性、隐蔽性问题,准确研判本单位安全形势、认清趋势、把握规律,及时制定和采取改进措施。
第二十七条 民航企事业单位应当将安全信息报告作为民航安全管理体系(SMS)中“安全风险管理”“安全保证”和“安全促进”的重要内容。通过鼓励主动报告,形成积极的“报告文化”“诚信文化”和“公正文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所称“日”除特别明确外均指“日历日”。
第二十九条 民用航空产品设计或者制造单位的安全信息主动报告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民航局负责解释,各地区管理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