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
发文日期2022年07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07月04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国家艺术基金2021年度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国家艺术基金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是国家艺术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的参谋、咨询和评估机构,承担国家艺术基金重大业务和事项的指导、咨询、评估等工作。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由政治合格、德艺双馨的艺术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等组成。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任职为职务行为。主任委员由理事会秘书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主任兼任。委员人选由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推荐,征求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等相关单位意见,管理中心组织审核,报理事会审定。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任期时间与理事会相同,管理中心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提出需要在届中调整、增补的专家委员会委员名单,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报理事会审定。专家委员会委员换届名单由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印发,届中调整和增补名单由管理中心印发。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为国家艺术基金发展规划和重要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提供咨询;
(二)为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申报评审、项目实施、结项验收和成果运用等管理工作提供指导;
(三)为国家艺术基金制定重大制度、作出重大决策、开展重大活动等工作提供评估意见;
(四)指导国家艺术基金专家库建设。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可按照专业分类参加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管理等相关工作。咨询方式可以是会议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建议。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会议经主任委员提议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需由全体委员共同研究的议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也可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委员如不能参加会议,应提前向主任委员请假并经主任委员同意。如遇需要研究的议题,经主任委员同意,可临时召开会议,也可采取通过传阅文件的方式征求委员的意见、建议。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会议议题由主任委员提出,会议按程序进行,不得临时动议、增加或减少议题。就研究的议题,委员应充分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并对提出的意见、建议负责。会议记录、纪要应真实、客观、完整地反映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并长期保存。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为国家艺术基金资助规划及资助政策的重大调整提供指导,对艺术基金年度(一般)资助项目和重大项目的专家评审结果提出复核意见。管理中心应将专家委员会委员的复核意见、建议及理由报理事会审定参考。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国家艺术基金的其他重大决策和重大活动,并提出指导评估意见。
第十条 管理中心应为专家委员会委员出席相关活动、开展专题调研、参加业务学习提供支持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认真了解国家艺术基金规章制度,遵守各项规定,熟悉工作流程,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参加相关活动,不断提高履职尽责的能力水平。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遵守国家艺术基金关于回避与保密工作的相关规定,在工作中遇有与本人利益相关的事项,应主动提出回避;未经批准,不得私自传播、泄露与专家委员会、管理中心工作有关的内容。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带头遵守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以委员身份谋求工作以外的其他利益。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在国家艺术基金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切实履行职责。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由管理中心负责。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严格遵守《国家艺术基金专家委员会工作制度》的各项规定,出现以下情况的,由管理中心视其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经理事会审定后执行:
(一)违纪违法,有犯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二)长期缺席专家委员会会议和管理中心安排的活动;
(三)违反关于回避工作的相关规定,在工作中遇有与本人利益相关事项未主动提出回避;
(四)违反关于保密工作的相关规定,未经批准,私自传播、泄露与工作有关内容;
(五)违反廉洁自律规定,以专家委员会委员身份谋取工作以外的其他利益。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艺术基金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于国家艺术基金理事会会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