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
发文日期2022年07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艺金办发〔2020〕42号
施行日期2022年07月04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艺术基金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管理工作,依据《国家艺术基金章程》《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家是指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从事咨询、评审、监督、评价工作的艺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
第三条 专家管理遵循“导向正确、程序规范、权责一致、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不断提高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第四条 专家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为国家艺术基金发展规划、一般项目申报指南、重大项目招标公告和资助管理规章制度等制定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二)评审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重大项目和其他适合使用评审方式的项目,提出专业意见;
(三)参与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监督、结项验收、成果运用和绩效评价工作,提出专业意见;
(四)为国家艺术基金的其他工作提供专业意见。
第五条 管理中心是专家管理的职能部门,在专家管理中主要履行的职责包括:
(一)选聘专家,组建、管理专家库;
(二)组织专家开展工作;
(三)为专家开展工作提供保障条件;
(四)监督专家工作;
(五)其他与专家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 专家选聘
第六条 管理中心按照代表性与多样性相结合、动态调整和专家自愿原则,选聘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较高专业水平的艺术工作者担任专家,专家聘期为5年。
第七条 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政治态度端正,政治表现良好。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拥护党的文艺路线方针政策,理论素养高,把关能力强,能够履行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承担资助项目导向管理的职责。
(二)德艺双馨。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清正廉洁,社会声誉良好。
(三)业务精通。熟悉艺术工作,有丰富的创作、研究、管理经验,专业能力强,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遵纪守法。无犯罪记录,近年来未曾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推荐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第八条 专家候选人可由所在省(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各全国文艺家协会、文化和旅游部直属单位、国家艺术基金理事会理事和国家艺术基金专家委员会委员推荐。
第九条 推荐专家应按要求完整如实填报相关个人信息,被推荐专家所在机构、单位党组织应就其政治表现和廉洁自律情况出具鉴定意见。
第十条 专家选聘的程序为管理中心审核、国家艺术基金专家委员会审议、国家艺术基金理事会审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 专家库管理
第十一条 管理中心按照政策制定、立项评审、实施监督、财务管理、成果运用和绩效评价等不同工作要求,分类别组建专家库。
第十二条 进入专家库专家应由管理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增补调整。
第四章 专家工作的开展
第十三条 参加咨询工作的专家由管理中心遴选确定,专家应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咨询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参加立项评审工作的专家由管理中心按照相应回避原则通过专家管理信息系统抽取确定,专家应认真审阅申报材料,全面了解项目情况,并依据相应的评审标准提出专业意见。
第十五条 参加实施监督、结项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的专家由管理中心按照相应回避原则遴选确定,专家应按照工作要求,依据相应的标准提出专业意见。
第十六条 参加成果运用工作的专家由管理中心遴选确定,专家按照工作要求提出专业意见。
第十七条 参加国家艺术基金其他工作的专家由管理中心依据工作内容遴选确定,按照要求开展工作。
第五章 回避与保密
第十八条 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参加国家艺术基金工作,应遵循以下回避原则:
(一)专家参加一般项目通讯评审应当遵循“项目主体法定代表人回避,项目负责人、联系人和主创人员回避,以及艺术人才培养项目的授课教师回避、青年艺术创作人才项目的推荐人回避和项目主创人员近亲属回避”等回避原则。
(二)专家参加一般项目和重大项目会议评审应当遵循“相关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领导回避,项目主体法定代表人回避,项目负责人、联系人和主创人员回避,以及艺术人才培养项目的授课教师回避,青年艺术创作人才项目的推荐人回避和项目主创人员近亲属回避”等回避原则。
(三)专家参加实施监督、结项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项目主体法定代表人回避,项目负责人、联系人和主创人员回避,以及艺术人才培养项目的授课教师回避,青年艺术创作人才项目的推荐人回避和项目主创人员近亲属回避”的回避原则。
(四)管理中心认定的其他回避原则。
第十九条 专家回避采用遴选回避和主动回避的工作方法。专家与项目主体及主要执行、参与人员存在有可能影响到公平公正的利益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管理中心应在收到主动回避申请后及时决定是否予以回避,告知专家并说明理由;专家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主动申请回避的,应由管理中心决定其回避。
第二十条 参加国家艺术基金工作专家应对其依职权知晓的工作信息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违规获取、披露、泄露保密内容。
第二十一条 保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参与咨询的信息、资助项目申报信息、审核信息、评审意见、评审结果、立项资助项目实施和监督情况信息、财务信息、资助项目成果管理信息、参加资助管理工作专家名单等与资助管理工作相关的保密信息以及管理中心认定的其他保密事项。
第二十二条 管理中心应在工作开始前,将相应的保密内容、保密义务、保密责任等告知专家,专家应承诺履行保密义务,无法承诺的,将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工作参与资格。专家因过失造成保密内容披露行为的,应在发现后第一时间报告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
第六章 纪律
第二十三条 专家参加国家艺术基金工作应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一)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履职尽责,自觉维护国家艺术基金声誉;
(二)参加咨询、评审、监督和评价工作的专家,遇到与本人利益相关的事项,应主动提出回避;
(三)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透露按要求应该保密的信息、资料和其他情况;
(四)遵章守纪,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工作过程中,不得接受有关方面的财物、宴请或其他利益,并配合监督和调查;
(五)不得以国家艺术基金专家的名义谋取其他不合理利益。
第二十四条 专家出现违反相关纪律要求的情况,管理中心应予以提醒、警告,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应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国家艺术基金专家资格。
第二十五条 管理中心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等联系方式,受理专家遵规守纪情况的举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评价
第二十六条 管理中心建立专家信誉档案,记录专家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对专家做出评价,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专家,管理中心取消其专家资格。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评审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二)工作态度和勤勉状况;
(三)履行工作职责的能力;
(四)执行回避与保密规定的情况;
(五)管理中心认定的其他评估内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国家艺术基金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