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交通运输部
发文日期2022年06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7号
施行日期2022年10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决定》已于2022年6月8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22年6月12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4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 第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二)受民航局委托实施机场使用手册审查工作”。
二、 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机场使用许可证后,应当将许可申请、审查和批准等文件资料存档。”
三、 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作出不予颁发机场使用许可证的书面决定后,应当将书面决定等文件资料存档。”
四、 将第十五条第六项修改为:“(六)跑道运行类别”。
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跑道运行模式”。
五、 删去第二十二条。
六、 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修改后的手册及时报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进行审查。
“手册单章的全面修改或者章节中相对独立内容的修改,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手册的整体修改,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出具审查意见。
“手册经审查合格后,负责审查的监察员应当在相应的手册修改记录页(含修改页)或者审查记录页上签字”。
七、 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于适用性检查或者机场运行中发现的问题,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开展航空研究或者安全风险评估。”
八、 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制定年度适用性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内容、频次、检查方式等,并按计划严格落实检查任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按照民航局要求或者根据本辖区机场运行安全形势,开展专项检查(临时性检查)。”
九、 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六条,第三项修改为:“(三)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未将修改后的手册报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进行审查的”。
十、 将附件1《运输机场使用许可申请书》中的序号由阿拉伯数字修改为汉字;“申请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证的类别”修改为“申请类别”;删去“机场场址简况”“机场管理机构简况”中的“邮编”;“跑道运行类别、模式”修改为“跑道运行类别”和“跑道运行模式”;“机场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声明”修改为“法定代表人声明”,增加“请法定代表人抄录以下内容并签字”。
十一、 将附件2《机场使用许可证样式》中的“跑道运行类别、模式”修改为“跑道运行类别”和“跑道运行模式”;新增载明事项“机场地理位置”。
十二、 删去附件3《机场使用手册主要内容》。
本决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