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2022年06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00号
施行日期2022年07月25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Alpha提示本文件附件为PDF,文字版由Alpha编辑团队依据PDF整理,信息不一致时,以PDF文本信息为准。
《关于修改<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经2022年3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25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
2022年6月10日
附件1:
关于修改《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的决定
一、 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投资者依法享有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入的股票的权益。沪股通和深股通投资者不包括内地投资者。”
本决定自 2022 年 7 月 25 日起施行。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二、 本决定施行前已开通沪股通、深股通交易权限的内地投资者在 2023 年 7 月 23 日前可继续通过沪股通、深股通买卖 A 股。2023 年 7 月 24 日后,上述投资者所持A股可继续卖出。
附件2:
关于修改《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的决定立法说明
沪深港通机制开通以来整体运行平稳,在扩大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引入境外长期资金,增加内地居民境外投资渠道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沪深港通机制,我会修订《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证监会令第128 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近年来,有部分内地投资者在香港开立证券账户及北向交易权限,通过沪深股通交易A 股。目前此类交易总体规模不大,交易金额在北向交易中的占比保持在1%左右。投资者数量约有 170 万名,但大部分无实际交易,近三年有北向交易的内地投资者约有 3.9 万名。此类证券活动与沪深股通引入外资的初衷不符,且这些投资者中大多数已开立内地证券账户可直接参与 A 股交易,两种途径交易有发生跨境违规活动的风险,也给市场造成了北向交易中有不少所谓“假外资”的印象,不利于沪深港通的平稳运行和长远发展。
为统筹金融开放和安全,依法加强对跨境证券活动的监管,保护内地投资者合法权益,稳定市场预期,维护沪深港通平稳运行,我会决定修订《规定》,规范内地投资者返程交易行为,对所谓“假外资”从严监管。二、修订内容
本次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修订为,“投资者依法享有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入的股票的权益。沪股通和深股通投资者不包括内地投资者。”沪深交易所同步修订的沪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对内地投资者具体范围等做进一步明确,内地投资者包括“持有中国内地身份证明文件的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内地注册的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不包括取得境外永久居留身份证明文件的中国公民。”
为顺利推进规范工作,保护存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做了过渡期安排。自规则实施之日起,香港经纪商不得再为内地投资者新开通沪深股通交易权限。政策实施之日起1年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存量内地投资者可继续通过沪深股通买卖 A 股。过渡期结束后,存量投资者不得再通过沪深股通主动买入 A 股,所持 A 股可继续卖出;无持股内地投资者的交易权限由香港经纪商及时注销。
三、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2021 年 12 月 17 日至2022 年1 月16 日,我会就修订《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相关意见建议 8 条。所提意见主要集中在进一步明确内地投资者范围等操作层面,我们对相关意见建议作了认真研究,对部分合理意见进行了吸收。
下一步,证监会将坚定不移稳步推进资本市场高水平双向开放,持续完善沪深港通机制,便利境外投资者投资A股市场,深化跨境监管执法协作,切实维护沪深港通和两地市场的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
特此说明。
附件1:关于修改《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的决定.pdf
附件预览
附件2:关于修改《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的决定立法说明.pdf
附件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