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场司
发文日期2022年05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06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一章基本要求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运输机场外来物防范管理工作,确保机场运行安全,依据《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等规章,参照国际民航组织《空中航行服务程序-机场》(ICAODoc981)的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外来物防范管理工作。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器维修单位、空中交通管理部门、航油供应企业以及其他驻场单位均应当遵照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物,是指在机场活动区内无运行或者航空功能,并可能构成航空器运行危险的无生命的物体。
本办法所称外来物损伤航空器事件,是指由于外来物导致航空器(含轮胎)需要修复或者修理的系统安全性或者物理完整性缺陷的情况,不包括腐蚀、风蚀、磨损等渐变式损伤。
第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成立外来物防范管理委员会,负责机场外来物防范管理工作。外来物防范管理委员会由机场管理机构、驻场航空运输企业或者其代理人、航空器维修单位、空中交通管理部门、航油供应企业以及其他与外来物防范有关的单位组成。外来物防范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应当至少包括:
(一)审定机场外来物防范管理方案,指导和督促成员单位开展外来物防范管理工作;
(二)建立例会制度,定期分析机场外来物防范工作形势;
(三)对外来物防范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要求或者建议,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
(四)协调解决机场外来物防范管理工作有关事宜;
(五)研究应用符合本机场实际的外来物防范新技术。
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机场外来物防范有关工作。
第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部门(即外来物防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外来物防范管理办公室)负责开展外来物防范管理日常工作。外来物防范管理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单位,应当指定部门负责本单位外来物防范管理工作。外来物防范管理办公室的职责应当至少包括:
(一)检查各成员单位外来物防范管理工作情况,督促相关单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二)组织开展外来物防范意识培育与文化建设、培训与考核,并对培训工作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三)开展外来物信息的收集、统计和分析工作,评估机场外来物防范管理工作;
(四)向外来物防范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提出改进机场外来物防范管理工作的建议。
第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制定与本机场外来物风险相匹配、运行保障实际相符合的外来物防范管理方案,并督促各成员单位严格落实。外来物防范管理方案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
(一)外来物防范目标和政策;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三)外来物防范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外来物预防;
(五)外来物巡查与发现;
(六)外来物移除;
(七)外来物信息收集、分析与利用;
(八)外来物防范管理工作评估与持续改进。
第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及各相关单位应当开展外来物防范宣传教育工作(见附件1),确保所有在飞行区内的作业人员充分认识外来物对航空安全的危害,掌握本岗位外来物防范职责和要求,增强预防、发现和移除外来物的主观能动性,营造外来物防范“人人有责、从我做起”的文化氛围。
第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外来物防范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开展外来物防范培训,培训对象、学时、方式和内容应当符合外来物防范培训大纲(见附件2)要求。各成员单位应当积极参加机场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并将外来物防范培训要求纳入本单位相关培训制度中。
参加外来物防范培训并考核合格应当作为在飞行区内的作业人员办理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九条 年旅客吞吐量超过100万(含)人次的机场,应当每半年至少对外来物防范管理工作进行一次评估,其他机场应当每年至少对外来物防范管理工作进行一次评估。评估内容应当至少包括:
(一)外来物防范管理方案的执行情况及其有效性;
(二)外来物防范管理工作的绩效指标及其目标值的完成情况;
(三)外来物防范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协调配合情况;
(四)外来物防范意识培育与文化建设、培训与考核等情况。
当发生外来物损伤航空器征候或者外来物风险显著增加时,机场应当立即对外来物防范管理工作进行评估。
第二章外来物防范管理
第一节外来物预防
第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及各相关单位应当系统识别本单位各保障环节可能产生外来物的危险源,并按照预防控制要求(见附件3)制定具体的风险防控措施,从源头将外来物风险降低并控制在可接受水平。保障环节应当至少包括:
(一)飞行区维护作业;
(二)机坪环境卫生管理;
(三)航空器保障作业;
(四)航空器维修;
(五)不停航施工;
(六)航空货运保障;
(七)其他可能产生外来物的保障环节。
第十一条 在飞行区内实施保障作业,应当至少遵守以下基本要求:
(一)任何人不得随地丢弃垃圾或者废弃物;
(二)运输或者临时存放垃圾或者废弃物时,应当加以遮盖,不得泄漏或者逸出;
(三)各类油料、污水、有毒有害物及其他废弃物不得直接排放在机坪道面上;
(四)在机坪内不得进行垃圾分拣。
第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统一负责飞行区道面定期清扫、日常保洁和卫生监督工作。航空运输企业或者相关驻场单位自行使用的机坪,由机场管理机构和航空运输企业或者相关驻场单位在运行安全协议中,明确日常保洁和卫生监督等责任,并严格落实。
各相关单位应当定期全面清扫跑道、滑行道和机坪,保持道面清洁。其中,对跑道、滑行道每月不少于一次全面清扫;对机坪每日进行动态清扫,每周不少于一次全面清扫。
道面上出现泥浆、砂子、松散颗粒、垃圾、燃油、润滑油及其他污物时,应当立即清除。用化学物清洁道面时,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不得采用损伤道面或者道面标志的方法清洁道面。
第二节巡查与发现
第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各相关单位划定外来物控制区域,并明确各外来物控制区域的外来物巡查职责、程序、方法和要求。外来物控制区域应当至少包括:
(一)跑道、滑行道区域;
(二)机坪区域;
(三)行李和货物装卸区域;
(四)施工区域;
(五)航空器维修区域;
(六)其他日常防范工作中易被忽视的潜在外来物区域。
跑道、滑行道区域应当重点关注跑道的起飞和着陆区域,穿越跑道的滑行道,穿越滑行道的服务车道,临近机坪的滑行道,跑道、滑行道的施工区域,老旧或者废弃的道面,道肩,道面接缝,土面区和垃圾防护网或者防护栏等。
第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外来物作为跑道、滑行道和机坪铺筑面每日全面巡视检查中道面清洁情况的内容之一,按照飞行区场地巡视检查的相关规定要求(包括巡视检查内容、频次、程序和规则等),每日开展外来物人工巡查。
应当每季度至少对跑道、滑行道和机坪铺筑面进行一次全面步行检查,且最大间隔不得超过三个月。当道面破损处较多或者破损加剧时,应当适当增加步行检查的次数。
应当定期或者适时邀请参与机坪运行的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分时段、分区域的采用步行拉网方式开展外来物联合检查活动。
第十五条 鼓励机场管理机构配备外来物自动探测设备,提高外来物监测能力。外来物自动探测设备不应对机场设施设备和在飞行区内的作业人员人身健康等产生影响。含有无线电发射功能的跑道外来物自动探测设备应当符合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并仅限应用于跑道外来物的探测,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
第十六条 配备能对跑道道面状况进行持续监测的外来物自动探测设备(应当为通过试验验证或者相关目录、公告中的设备)的机场,在探测设备持续有效运行1年(含)以上,经评估后,在探测设备正常运行期间,被监测区域的中间动态巡视检查次数可以适当减少,减少的次数由机场管理机构根据探测设备功能、性能稳定性和人机协同能力等因素研究确定。
若探测设备不具备监测跑道道面隆起、拱起和错台等道面损坏类型功能的,应当在每日12时至15时之间,根据跑道道面状况、气温条件等因素至少适时开展一次中间动态巡视检查。
若探测设备不具备夜间探测功能的,按照有关规定和机场夜间运行量确需进行夜间巡视检查的,不应减少相应的中间动态巡视检查次数。
第十七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无法自动监测的跑道或者部分跑道实施人工巡视检查。
(一)当配备的外来物自动探测设备不具备全跑道持续监测功能的;
(二)设备故障或者其他情形导致出现道面探测盲区的;
(三)探测性能受天气影响的;
(四)设备制造商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外来物自动探测设备进行定期校准,并做好维护保养和检测工作,确保外来物自动探测设备在运行时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节外来物移除
第十九条 所有在飞行区内的作业人员应当主动移除活动区内出现或者潜在的外来物。当活动区道面上发现有金属零部件、砂石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外来物时,应当立即移除。
第二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在地面车辆和人员进出机动区作业的工作制度(含协议)中,明确机动区外来物的处置程序。
第二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人工巡查发现外来物后,应当立即处置。
在跑道运行期间,外来物自动探测设备探测到外来物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外来物的材质、尺寸、位置及航空器运行方向等因素,采取适宜的方式处置(见附件4)。
第二十二条 所有在飞行区内的作业人员发现活动区有疑似航空器零部件(含轮胎碎片、灯具碎片)的外来物时,应当立即报告机场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识别或者判断零部件的可能来源,若初步判断为航空器零部件时,应当立即将信息通报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和航空器维修单位。
第二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移除外来物可以采取人工或者机械等方式,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足够数量的外来物移除设备和收集容器,主要包括:
(一)机械式设备,包括清扫车、油污清洗车和吹雪车等;
(二)非机械式设备,包括保洁毯(严禁在沥青跑道上使用)、磁吸条等;
(三)外来物收集容器,包括机坪保洁人员随身携带的封闭式收集桶、机坪上设置的有盖外来物收集容器(应当有效固定、清晰标识)等。
第四节外来物损伤航空器事件确认和报告
第二十四条 航空器受外来物损伤后,航空运输企业或者航空器维修单位应当及时通报机场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与有关航空运输企业或者航空器维修单位应当就外来物损伤航空器确认和报告工作签订协议,并严格按照协议开展工作。协议中应当明确机场运行指挥部门的联系方式、现场确认部门、人员的职责、到达现场与确认工作的完成时限等要求。
第二十六条 以下情形一般不确认为外来物损伤航空器事件:
(一)机头及雷达罩、机身上半部分、机翼上表面、垂直尾翼、货舱门及附近区域、发动机吊架等部位不符合外来物损伤特征的损伤;
(二)机翼前缘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损伤:
损伤长度mm×损伤宽度mm>160mm2或者
损伤长度mm×损伤宽度mm÷损伤深度mm>80mm;
(三)水平安定面前缘满足以下条件的损伤:
1.单层结构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损伤:
损伤长度mm×损伤宽度mm>200mm2或者
损伤长度mm×损伤宽度mm÷损伤深度mm>60mm;
2.多层结构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损伤:
损伤长度mm×损伤宽度mm>40mm2或者
损伤长度mm×损伤宽度mm÷损伤深度mm>80mm;
(四)货物装卸、航空器维修等人为原因造成的损伤;
(五)未发现遗留外来物的轮胎损伤;
(六)发现有活体动物击伤痕迹的航空器损伤;
(七)客舱、货舱、驾驶舱内部的损伤;
(八)冰雹、风砂等造成的损伤。
除以上情形外,航空器外表面非人为原因造成的损伤,一般应当确认为外来物损伤航空器事件(见附件5)。
第二十七条 有关人员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确认与报告外来物损伤航空器事件:
(一)航空器维修单位人员检查发现航空器受外来物损伤后,应当立即通报机场运行指挥部门,机场运行指挥部门通知机场外来物管理部门人员到达现场确认,在未完成现场确认工作之前,航空器维修单位人员应当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二)机场外来物管理部门人员未按照协议规定时限到达现场或者未到达现场的,由航空器维修单位人员独立完成现场确认工作,并把确认表等有关信息通报机场管理机构,该确认结果作为双方确认结果。
(三)在不影响航班正常运行的前提下,现场确认人员在航空器停放现场,按照协议规定时间收集相关物证材料,任何人员不得拖延、影响现场确认工作,现场确认人员应当填写《外来物损伤航空器信息确认表》(见附件6,以下简称《确认表》),必要时可以查阅航空器飞行记录本判断事发时间。现场确认人员应当拍摄损伤部位的全景和特写照片,必要时提取残留物并封存后(见附件7),交机场管理机构保存。
第二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器维修单位应当依据《确认表》内容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分别向“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统”报送事件信息,包含现场照片、鉴定报告等资料,并由机场管理机构上传签字的《确认表》。《确认表》应当逐项完整填写,未上传《确认表》或者《确认表》填写不完整的,应当说明具体原因。
第二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器维修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报告事件信息,不得瞒报、谎报和迟报。
第三十条 对于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委托企事业单位开展的事件调查,事件原因以被委托调查单位的调查结果为准。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或者航空器维修单位对委托调查结果存有争议的,可以由有争议的一方委托具有相应鉴定能力的民航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民航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的开展鉴定工作,鉴定结果应当得到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认可。
第五节外来物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利用
第三十一条 外来物防范管理办公室应当制定机场外来物信息报告程序,并建立外来物数据库。数据库的信息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各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外来物防范管理办公室,及时、准确地报送外来物相关信息和实物。
第三十二条 外来物防范管理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将外来物移除设备和收集容器所收集的外来物在指定地点进行分拣,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外来物数据库。数据库内容一般包括:外来物名称或者种类、危险等级(见附件8),发现的日期、时间、位置、人员、方式(如巡查发现、设备探测、外部信息通报等)、气象条件,外来物的物理状态描述(材质、尺寸、颜色、形状)和可能来源等。
第三十三条 外来物防范管理办公室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外来物信息进行分析,编制外来物信息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应当至少包括:
(一)外来物损伤航空器事件分析;
(二)日常收集到的外来物相关信息统计分析;
(三)当前外来物防范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要求;
(四)下一步外来物防范工作的重点。
第三十四条 外来物防范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外来物信息分析报告、外来物防范管理工作评估报告通报相关单位。
第三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外来物信息统计分析、外来物防范管理工作评估等情况,及时完善机场外来物防范管理方案,保证其有效性,不断提升外来物防范管理水平。
各单位应当根据外来物防范管理办公室提出的改进要求,制定改进措施,不断提升本单位外来物防范工作,并及时反馈改进情况。外来物防范管理办公室应当对改进情况进行复查。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制定外来物防范管理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并严格落实,督促相关单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三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及相关单位应当配合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机场外来物防范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检查发现的问题。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A类通用机场的外来物防范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场司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机场外来物管理规定》(AP-140-CA-201-2)《运输机场外来物损伤航空器的确认和报告规则》(民航规〔2020〕2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外来物防范宣传教育措施 (参考)
附件2 外来物防范培训大纲
附件3 各保障环节外来物危险源及预防控制要求 (参考)
附件4 自动探测设备探测到的常见外来物处置建议
附件5 航空器非外来物损伤图例
附件6 外来物损伤航空器信息确认表
附件7 残留物提取方法
附件8 常见外来物危险等级 (参考)
运输机场外来物防范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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