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交通运输部
发文日期2022年04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5号
施行日期2022年04月14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已于2022年4月12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22年4月14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1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海船在内河行驶,其船长、驾驶员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通过相应的考试,并经航线签注,但申请引航的除外”。
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