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商务部
发文日期2022年01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商合函〔2022〕5号
施行日期2022年01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一、 总 说 明
(一)调查目的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制度。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通过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提供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实际情况,为有关部门制定方针、政策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是我国对外投资合作统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调查对象
所有发生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中国企业和单位。
(三)统计范围
1、对外劳务合作指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国外的企业或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2、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以及海员外派机构(以下简称企业);
3、中国公民个人到境外工作不属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范畴;
4、企业与境外中资企业(包括中国企业为承揽境外承包工程项目而设立的境外企业)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派人员赴境外工作的活动纳入对外劳务合作统计。
(四)调查内容
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报表包括对外劳务合作派出人员构成表(LW1)、对外劳务合作期末在外人员构成表(LW2)和对外劳务合作项目明细表(LW3)。其中主要指标内容包括:派出人数、月末在外人数、新签劳务人员合同工资总额、劳务人员实际收入总额等。
(五)调查频率和时间
调查频率为月报。调查时间为1日至当月最后一日。
(六)调查方法
本制度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
(七)组织实施方式
1、组织方式: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1)商务部负责全国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工作,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的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全国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资料。
(2)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包括在该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的企业,下同)的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并向商务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对外劳务合作统计资料。
(3)企业负责本单位的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工作,编制统计资料并上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2、报送渠道:企业按属地化原则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报表并报商务部,同时抄报同级统计部门;商务部汇总全国数据后报国家统计局。逢国家法定的节假日,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间顺延。
(八)质量控制
1、企业要认真履行对外劳务合作统计报表填报义务,明确统计责任,不得虚报、瞒报、漏报、重报统计数据。
2、派出人数、月末在外人数属本制度关键统计指标,企业应按月进行重点核实,及时对人员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调整,保证数据准确无误。
3、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培训,将学习和贯彻统计法律法规纳入培训内容,切实夯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4、企业是否按照统计制度要求报送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资料,已列入商务部市场监管执法事项“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内容。
5、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加强数据传输的现代化建设,充分运用网络传输手段,全面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商务部不定期对企业报送的统计数据进行核查,以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严肃性。
(九)报送要求
1、月后10日内,由调查范围内企业通过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http://ecomp.mofcom.gov.cn)--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填报前一个月的数据。
2、本制度使用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按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执行。
(十)统计资料的管理
1、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2、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3、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4、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5、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加强跨境数据信息管理,遵守境内外数据信息保护规定和要求,依法合规收集、存储、使用统计数据信息。
(十一)信息共享
经批准对外发布的数据,可按照协定方式与相关政府部门共享。在最终审定数据十个工作日后可以共享,共享责任单位为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共享责任人为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统计工作负责人。
(十二)统计资料公布
1、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数据由商务部定期发布,月度数据于月后30日内,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www.mofcom.gov.cn)或商务部例行发布会对外公布,主要指标包括派出人数、期末在外人数等。
2、对外提供的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资料,以商务部发布的统计资料为准。
(十三)使用名录库情况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