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日期2021年12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1年第34号
施行日期2021年12月23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21年9月7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 李小鹏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何立峰
2021年12月23日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5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内容包括岸线长度、使用用途、泊位吨级、通过能力等”;第二项修改为“申请人情况及相关材料”。
二、 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取得岸线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批准文件失效”。
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