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交通运输部
发文日期2021年11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32号
施行日期2021年11月19日
部长 李小鹏
2021年11月19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1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专业生产设备明细表;
“(四)专业技术人员明细表;
“(五)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材料;
“(六)拟生产的产品目录、设计图纸目录、工艺文件目录,所依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目录;
“(七)新研发产品试用考核材料;
“(八)新研发产品技术评审(鉴定)证书或者审查意见;
“(九)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32号).doc
附件预览
附件: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32号).pdf
附件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