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2021年10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0号
施行日期2021年11月15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1年10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
2021年10月30日
附件1: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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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立法说明
根据深化新三板改革、将精选层变更设立为北京证券交易所并试点注册制的总体要求,证监会拟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制度的相关内容,整体平移至新制定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为实现规则有序衔接,本次修改主要是删除“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相关的条文内容;同时根据新《证券法》要求增加了监事会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的要求,并调整了部分文字表述。
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应当取消自办发行机制。我们认为自办发行机制可有效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实践效果良好,未采纳相关建议。此外,还有部分意见主要是规则理解问题,前期已有统筹考虑,后续将通过对外培训等形式予以明确。
附件2: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立法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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