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2021年10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1年10月1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为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框架,明确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以下简称《附加监管规定》),现正式发布。《附加监管规定》借鉴了国际金融监管的实践经验,充分考虑我国银行业实际情况,有助于健全我国宏观审慎政策框架,补齐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制度短板,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附加监管规定》共五章二十二条,包括总则、附加监管要求、恢复与处置计划、审慎监管和附则。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附加监管指标要求,包括附加资本、附加杠杆率等。二是明确恢复与处置计划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要制定集团层面的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建议,并按规定提交人民银行牵头的危机管理小组进行审查。三是明确审慎监管要求,包括信息报送与披露、风险数据加总和风险报告、公司治理要求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可基于监测分析和压力测试结果,适时向系统重要性银行提示风险,督促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